近日,《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包括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等 5 部分内容,共 11 条措施,推动厦门建设电影之城、影视之都。
在培育壮大影视产业经营主体方面,《措施》提出,对影视企业年度综合效益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0 万元。对入驻影视企业 50 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服务平台),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最高 200 万元。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在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方面,《措施》提出,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200 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对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实际收益超过 300 万元的,按照收益的 8% 给予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 100 万元。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如获得国家 " 五个一工程 " 奖的,奖励 300 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金鸡奖提名、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 100 万元。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 王浩嘉
责编 / 杜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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