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7 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对 " 山东入室抢婴贩卖案 " 中的买家夫妇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7 月 9 日,被抢孩子的母亲乔守芬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于昨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不认可肥城市检察院的决定,她认为,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行为,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目前正和律师准备上诉材料。
▲ 7 月 8 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买家将被抢婴孩改名后落户
该案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 年 11 月左右,曾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与另两人共同预谋此事。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后,到姜家附近踩点。
2006 年 12 月 4 日凌晨 1 时许,三人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以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妇后,将 8 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姜甲儒被以 28600 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夫妇。
刘某强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某某,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2024 年 1 月 18 日,案发 17 年后,刘某强被抓获归案。2024 年 7 月,刘某强夫妇被移交肥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肥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强夫妇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 ( 二 ) 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夫妇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认为买家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害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不服这个决定,7 月 9 日,她和律师整理材料,准备向泰安市检察院进行申诉。
乔守芬解释,他们在案发之后就已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而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乔守芬说:" 买家没有身份证明,把孩子的户口上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存在假户口的情况,而且他们搬家到另外一个地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但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中提到,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乔守芬表示," 我的孩子是我拿命找回来的,还有这么多有相似经历的父母在找孩子,我不会轻易放弃,一定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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