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7 月 1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二)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
(四)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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