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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总工会发布高温劳动保护提示函:严控高温作业时间 确保津贴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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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甘肃省进入高温季节,为切实保障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甘肃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于 7 月 15 日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对全省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需结合生产特点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从制度层面筑牢高温劳动保护防线。

在作业时间管控方面,提示函依据相关规定细化了不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要求:日最高气温达 40 ℃以上时,需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 ℃以上、40 ℃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且避免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作业;35 ℃以上、37 ℃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同时明确,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在 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或在 33 ℃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关于高温津贴,提示函明确需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 33 ℃以下的,需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 12 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 8 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发放时间为每年 6 月至 9 月。

此外,提示函还要求用人单位做好生产现场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且不得用物品或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也不能用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同时,要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普及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知识,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职工及时调整岗位,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中暑并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情况,提示函指出可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甘肃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表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有序进行的前提,希望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来源: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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