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5 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纪委监委原一级调研员李维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继续追缴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2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被告人李维在担任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离退休干部处主任科员、执法室主任科员、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等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 1098.12459 万元。
2013 年春节前至 2016 年 1 月,李维与他人为在承接工程项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共谋送给时任贵阳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平等 4 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 689.45086 万元。
宣判现场▲
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李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鉴于李维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涉案赃款赃物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来源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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