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郊深处的工地,夜晚漆黑寂静,一捆捆铜线、一根根钢筋最终化作废品收购站电子秤上的数字。这场 " 无本买卖 " 的背后,是多名被告人伸出的 " 犯罪之手 "。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石某龙、石某贵、石某宏、石某茂、石某才共谋后,利用租赁的车及被告人自己所有的车等作案工具,多次到平塘、独山县高速路段、公司盗窃钢筋、铜芯线、铝线、变压器内的铜片等财物,后将所盗财物销赃给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知道上述被盗物品来路不明且交易异常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石某等人参与盗窃 8 次至 28 次不等,盗窃总金额 4 万余元至 20 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蒙某兵收购赃物 19 次,掩饰隐瞒金额共计 11 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凤收购脏物 9 次,掩饰、隐瞒金额共计 8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石某龙、石某贵、石某宏、石某茂、石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物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六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表现,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石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以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本案中,六名被告人心存侥幸多地大肆盗窃工地、公司财物,触犯 " 法网 ",最终获刑;而被告人蒙某兵和李某凤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多次进行收购的,同样是违法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不义之财不可取 ",切勿心存侥幸触犯法网,最终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平安黔南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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