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5小时前
彩礼十九万八,媒人费要九万,男子婚后不到一年就离婚,将四名媒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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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儿子单身,找了四名民间媒人来帮忙,儿子和对象相亲第三天就走进婚姻殿堂,四名媒人收了九万以作报偿。

婚后不到一年,小两口因矛盾而以离婚收场,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四人将不当得利进行返还。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婚介费用过高而引发的纠纷案。

2024 年 9 月 11 日,小刘的父亲找到王婆等四名媒人为小刘寻找相亲对象,四名媒人遂将小芝介绍给小刘认识。9 月 13 日,两人在相识的第三天便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小刘给了小芝彩礼等费用共 19.8 万元,王婆等四人从中收取 9 万元作为介绍费。婚后不到半年,小刘与小芝发生矛盾。

小刘认为王婆等人隐瞒小芝的年龄、婚育等真实情况,致使自己基于错误认识与小芝相识结婚,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并且王婆等人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与场所,不具有婚姻介绍合法资质而收取过高媒人费,要求王婆等人返还不当得利。

王婆等四人辩称小刘事先对小芝的全部真实情况都了解,9 万元系女方自愿赠与的感谢费,且四人介绍男女婚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请求法院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部分地区因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仍有部分男女青年需依赖媒人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给媒人支付一定劳务费用是公允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的。

但本案中王婆等四人介绍小刘婚恋成功的时间较短,支出成本不大,而收取的介绍费过高。综合小刘与小芝婚姻存续不足一年就破裂的实际情况,酌情四被告向原告返还其中 6 万元的婚姻中介费。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婚介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为男女双方提供服务,通过为人组织相亲、介绍婚姻收取高额服务费,明显有悖善良风俗,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规定要求。

当前我国婚介市场仍不够规范,相关制度和行业监管还不够完善," 红娘 "" 月老 "" 媒婆 " 等传统民间婚介主体往往缺乏固定场所、经营资质等条件,容易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名目不透明等问题。若仅牵线搭桥、利用信息不对称就收费数万元,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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