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汛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中心城区防汛应急响应、农村除涝应急响应、防潮应急响应,各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计一级行洪河道或于桥水库将发生特大洪水。预计两个及以上蓄滞洪区将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一级行洪河道堤防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决口险情。大中型水库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溃坝。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本市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市造成影响。4 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特大农业干旱。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一级行洪河道或于桥水库将发生大洪水。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呈上升趋势。一个蓄滞洪区已达到分洪水位(分洪流量),或已组织实施群众转移。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国家防总或海河防总针对本市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或上游北京市、河北省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且经研判即将对本市造成影响。4 个及以上涉农区发生严重农业干旱。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 2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市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初判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 30 人以上、2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市发生 6.5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初判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市发生 6.0 级以上、6.5 级以下地震,初判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本市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
指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且经济损失不显著,公众有震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当本市发生 2.5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按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市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四级。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或失联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或失联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或失联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或失联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一、二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三、四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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