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显示,萍乡某轮胎店与某建设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轮胎买卖关系。
2023 年 7 月,双方签署欠条,确认建设公司欠款 36 万余元。
该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四名员工在非欠款人处签名。
仅员工张某注明 " 担保人 ",其余三人未标注。
随后,涉事公司仅还款 6 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
轮胎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将建设公司及签字的四名员工,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其余三人因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不承担此案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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