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 App 7 月 23 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 " 一线 "、" 二线 " 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在 " 一线 " 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 " 零关税 ")。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 " 零关税 " 进口资格后,12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 " 零关税 " 进口。(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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