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宾馆酒店及相关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应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二、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宾馆、洗浴中心、婚纱影楼、月子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者不得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
按照《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酒店、宾馆及美容美发经营单位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酒店、宾馆及美容美发经营单位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制度记录健全、产品来源合法,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和安全隐患产品处置,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积极整改并落实到位。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请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认真自查整改上述告知事项,共同维护化妆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 "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 月 22 日
来源 /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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