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07-29
杜梓受贿案一审宣判;邓竹林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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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9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受贿案,对被告人杜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杜梓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 年至 2015 年,被告人杜梓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8191 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杜梓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杜梓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现场图。(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新华社贵阳 7 月 29 日电   贵州省纪委监委 29 日通报,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邓竹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竹林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违规为亲属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放贷获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邓竹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竹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完)

监制|潘   燕

编辑|董   翔

核校|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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