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7 月 29 日,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意见。
其中《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指引 (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下综合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新设地方基金直投项目或其子基金投资项目要注重于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以及小微民营企业和科创企业支持孵化,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政府投资基金应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并在设立方案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得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不得从事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指引制定本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 " 省级清单 "),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 2025 年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清单作为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和投向指导的依据,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程序调整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同一年度至多调整一次。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 (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突出基金定位,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聚焦政策目标,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更好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增强投资延续性。
突出激励约束,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调控。以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或退出国家鼓励或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有保有压加强和优化产业调控。严防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补贴产能过剩领域,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指导督促各地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基金布局,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传导至各级基金及管理人,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
加强负面清单约束。基金评价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对于出现清单内负面行为的基金,当年度不予开展投向评价,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采取适当约束措施。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原则上存续期满后应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相关基金整合重组。
评价指标体系坚持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覆盖基金运营全流程。指标体系包括三部分、11 个具体指标:一是政策符合性指标(权重 60%),重点评价基金投向与国家重大战略、产业发展、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包括基金在支持重点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绿色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保民生稳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推动基金立足政策性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二是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权重 30%),主要评价基金支持国家重点区域战略、与省级重点投资领域契合度及有效利用产能情况等;三是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权重 10%),主要评价基金使用效能情况、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风险防控等方面表现,更好理顺地方政府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推动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以下行为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指引》印发后,新增投向不符合其中 "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调控 " 相关要求;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五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发生重大安全或社会稳定方面负面事件;六是从事除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战略配售外的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七是为被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情形。八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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