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07-30
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黔南三所学校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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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 2025 年校园食品安全 " 一件事 " 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罗甸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5 年 2 月 27 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食材库房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紫菜 1 包);留样柜内的样品 " 红糖面片 " 留样时间不足 48 小时,已提前进行处理。经查实,2025 年 2 月 25 日,当事人从罗甸县某干货店购买紫菜 1 包,在未经学校验收人员验收的情况下,直接将买来的已超过保质期的紫菜拿到食堂厨房操作间给学生加工制作了 " 紫菜蛋花汤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

二、瓮安县某民办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5 年 3 月 4 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近期采购的部分成品大米、食用植物油、生猪肉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肉品品质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 2025 年 3 月 14 日前整改完毕。2025 年 5 月 13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于上次检查后购进的 3 批次 " 黔逸菜籽油、佳佳老抽王酱油、江苏大米 "、10 批次畜禽肉(9 批次生猪肉、1 批次鸡肉)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贵定县某小学未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变质食品案

2025 年 4 月 21 日,贵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储存在冷柜中的猪大骨存在肉眼可见明显变质的性状(颜色偏深、表面附着黏稠液体),并伴有明显臭味,其散装塑料袋上的机打标签上标明 " 在 2025/4/17 12:00 前食用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变质食品进行了查封。经立案调查核实,2025 年 4 月 16 日,当事人验收集中配送的猪大骨 2 公斤,至 4 月 17 日因故未使用后,没有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库存,且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失误,冷藏柜温度调节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贵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变质食品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来源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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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幼儿园 中小学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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