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08-01
贩毒这样的罪名,认定不能太草率,普通人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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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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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

"00 后女孩网售 5 盒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被判贩毒案 " 有新进展。

7 月 30 日,澎湃新闻从涉事女生马琳琳(化名)及其辩护律师廖建勋处获悉,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

我们先来还原一下案件过程:2024 年 1 月,马琳琳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2024 年 6 月,病情趋于稳定,开始停药,就想通过网络出售多余的药品。其中,一款名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药品,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网上发帖后,有买家联系她,她先以 120 元的价格出售了 2 板、共 14 片给一名广州的买家,后以 180 元的价格出售了 3 板共 21 片给一名浙江的买家,均是邮寄给对方。

2024 年 7 月初,有民警找上马琳琳,告知其在网上出售的药品属精神管控药物,售卖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举报者为浙江嘉兴市海盐县的买家董某,董某对警方说,在买药时曾暗示自己是 " 有瘾 " 的。

2024 年 12 月底,海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琳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马琳琳退出的违法所得 3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首先声明,马琳琳通过网络私自销售药品,确实是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即便是无意违法,也必须给予严肃处理。但是,其行为是否达到贩卖毒品的程度,就应当慎重考虑了。否则,就会毁了这位 00 后。

实际上,从马琳琳的行为来看,原本患了比较重的疾病,花了很多钱,在病情稳定后,想把多余的药品卖掉,只是为了减少损失、减少浪费,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只是不懂药品出售是有明确规定的,私人是不能随意经销药品的。尤其不知道所出售的药品还是二类精神药品,更是要严格禁止。

也就是说,马琳琳的行为,只是无意间触犯了法律,而且是初犯,应当以教育为主,至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方面的处理,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立即给其扣上一顶贩毒的帽子,认定其具有贩毒情节,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马琳琳这位普通年轻人来说,这顶帽子实在太大、太重,戴不起,也受不起。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那位浙江买家,分明是挖了 " 坑 " 让马琳琳跳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其所谓的自己是 " 有瘾 " 的,指的到底是什么?如果真的有瘾,是否应当对其展开调查。如果没有瘾而谎称自己有瘾,是不是故意陷害马琳琳。如果是故意陷害,马琳琳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殊不知,如果董某是一位正派人,在发现马琳琳的行为触犯法律时,应当善意提醒马琳琳,或者通过警方提醒马琳琳,而不是挖坑陷害对方。如此,其行为就变得十分恶劣,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当地警方与法院,在审理马琳琳案件时,也确实有点过度上纲上线了。就算马琳琳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环节,也要慎重行事,从当事人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更何况,当事人是在病情比较重,心理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出现这样行为的,更应当给予保护,而不是无形中增加当事人的精神压力。

事实也是,在明星、网红偷漏税问题上,尽管一些明星的偷漏税问题十分严重,偷漏税额高达数亿元,但是,警方仍然以初犯予以免除刑事责任。比起马琳琳的私自出售药品、且数量极少,到底哪个更严重呢?为什么对明星、网红的初犯可以免予刑事责任,而对马琳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浙江有偷漏税情节的明星、网红可是不少,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却死死抓住马琳琳不放,非要给其扣一个贩毒罪名,确实不太公平。如此,也就很难显示法律公平,很难让公众接受这样的判决。

好在二审法院比较客观、公正、开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给了马琳琳新的机会,否则,真的会毁了这位 00 后的。从此案也不难看出,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时,确实过于僵化、刻板,甚至有点 " 厚此薄彼 ",从而无法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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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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