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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艺摆件” 竟为禁止出境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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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海关所属邮局海关现场关员对一件申报为 " 工艺摆件 " 的出境邮件实施机检查验时,发现机检图像显示异常。经人工开箱查验,发现内装物品为玉璧、玉雕等玉器 5 件,铜器 1 件,各式墨 5 件,砚台 2 件,瓷香炉等瓷器 3 件,木器 2 件。

经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其中 1 件铜器为清代铜三足炉,1 件墨为清代瑞兽纹蓝色圆形墨,1 件墨为清末民国 " 惜如金 " 墨,1 件砚台为清代猫形石砚,1 件砚台为清代 " 姚文田 " 款石砚,1 件木器为民国木盖,均属禁止出境一般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记者 李文博 图片由天津海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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