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8 月 4 日,据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为推动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发展,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5〕8 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现就完善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价机构应对符合《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标准合约要素表》(附件 3)的标准合约进行报价,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价机构应于每个报价日 8:30 至 16:30 在 NAFMII 综合平台提交报价,可自主选择提交意向型报价或参考型报价。意向型报价是指报价机构作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对外展示的报价,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该报价确定最终合约要素并达成交易。参考型报价是指报价机构作出的仅用于生成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曲线的报价。
(二)报价机构应对挂钩 NAFMII 综合平台发布的参考实体必选名单共计 36 个参考实体的标准合约进行双边报价,报价期限应至少包括 6 个月、1 年、2 年、3 年。
(三)报价机构应在 NAFMII 综合平台发布的参考实体备选名单中自行选择不少于 24 个参考实体,并对挂钩所选择参考实体的标准合约进行双边报价,报价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6 个月、1 年、2 年、3 年;报价机构自行申请新增参考实体的,报价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6 个月、1 年、2 年、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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