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 08-05
交易商协会:自8月11日起披露的发行情况公告,应包含初始登记日日终主承自营资金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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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8 与 5 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系列问答 2。

为落实《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46 号)相关要求,交易商协会汇总整理了目前市场关切问题,形成系列操作问答,供市场成员参考。

一、发行频率高、融资需求大的发行人,发行阶段如何确定主承销商家数?

答:对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近一个自然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不少于 500 亿元的发行人,当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单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六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当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单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200 亿元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八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

二、主承销商自营投资情况应如何披露?

答: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起披露的发行情况公告中,应包含初始登记日日终的主承销商自营资金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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