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08-11
银行的错误,不能让储户承担,法官调解不能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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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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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经济新闻 8 月 9 日报道,1997 年,魏阿婆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 2 万元,银行开立 2 张手工存单为凭。直到 2024 年年底,魏阿婆才前往银行要求支取存款。让她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结算后仅仅支付给她不到 5000 元利息。

对此,魏阿婆表示,她算过,要是自动转存,最少得差两万八!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按自动转存应得本息的差额 2.8 万元。

银行认为,银行作为公众机构,其操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但是,法官在调阅材料时发现,在 1997 年至 2003 年的手工存单期间,银行都按照定期存款一年期自动转存的规则为魏阿婆办理计息,2003 年将手工存单转换为电子存单时,工作人员漏了这关键一步,在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问题非常清楚了,是银行的责任,而不是储户的问题。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银行提出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经充分沟通,魏阿婆接受了该方案。

说实在的,这个看似公正的调解结果,实际是非常不公平、不公正的,甚至可以说是强行将银行的责任让储户来承担。

要知道,没有调整系统的责任,完全是银行造成的。如果不想为储户转存,就应当主动与储户联系。没有联系,双方就默认了新的契约。那么,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这样做,责任就在银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银行来承担,而不是储户。

这也意味着,补偿给魏阿婆的这笔钱,必须明确是利息,而不是什么 " 人文关怀金 ",感觉像 " 死亡补偿金 " 差不多。这样的方式,显然是不能接受的,是仗势欺人。用魏阿婆的话说,就是 " 欺负农村老人 "。

必须清楚,在这种事件中,必须责任与权利共同明确,才能将事件处理好,而不是让人产生银行 " 恩赐 " 储户的感觉。想一想,假如此起事件中有错的是客户,借了银行的钱不及时还,银行会采取什么措施,会让客户如此轻松地过关吗?肯定不会。

银行犯了错误,不仅不追究,还死不认错,只是法官的协调,才勉强给了相当于实际利息的 " 人文关怀金 ",储户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差旅费等,银行一分不认,显然是不对的。

对此起事件,银行必须明确说明,是补偿的储户利息,而不是 " 人文关怀金 ",同时,要给予储户精神和时间等的补偿。不然,此案就没有处理好。

银行和客户,只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而不是两个不平等的市场主体。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与客户之间,尤其是与普通储户之间,始终有一种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感觉,所做出的一些规定,也是很不公平。譬如以前经常看到的 "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而这句话,只是针对客户,对银行则不一样,离开柜台,只要银行利益受损,都能要求客户偿还,否则,就要依法追究。

就此起事件来看,难道银行就不要进行责任追究吗?这样的失误,难道不是工作不细致、管理不规范的表现吗?

所以,在此起事件中,法官的协调是认真的,也是对魏阿婆负责的。但是,处理的方式是存在问题的,有和稀泥的感觉。真的依法协调,就必须指出银行的问题,让银行改正错误,而不是让魏阿婆承担责任。否则,魏阿婆拿到这笔 " 人文关怀金 ",就成为了变相敲诈银行。不然,为什么银行要白白给魏阿婆一笔钱呢?既然给了,就必须承认这是银行补偿给魏阿婆的利息,是在纠正自己的错误。不然,钱给了,错误不纠正,问题就依然存在,魏阿婆就仍然可以起诉银行补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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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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