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08-12
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春雷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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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11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春雷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春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春雷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 年至 2024 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副书记,贵阳市花溪区委副书记,贵阳市文化局局长,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征地拆迁、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170 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王春雷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春雷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黔南中院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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