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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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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2 日晚间,东方材料(SH603110)披露,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披内容不符,安徽证监局对东方材料两名股东采取了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两名股东是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丽亮)、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 鸿晟鼎融 ")。

整改完成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今年 5 月,特丽亮通过拍卖获得东方材料 5.96% 股权。在 5 月 3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特丽亮称,截至该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特丽亮未来 12 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

在 5 月 29 日,鸿晟鼎融成立。次日鸿晟鼎融 " 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 "。

资料显示,鸿晟鼎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储红燕,储红燕是特丽亮董事,也是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的配偶。依据相关规定,特丽亮与鸿晟鼎融构成一致行动人。

6 月初,鸿晟鼎融参与了关于东方材料 3.49% 股份的网络司法竞拍并胜出,这些东方材料的股份已于 6 月 30 日完成过户登记,鸿晟鼎融持有的东方材料股份由零增加至 702.41 万股,持股比例由零增加至 3.49%。

6 月 6 日,东方材料披露,鸿晟鼎融为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7 月 1 日公告中,鸿晟鼎融称,其主要业务为对东方材料的投资。

安徽证监局认为,特丽亮、鸿晟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要求,两家公司应暂停收购活动,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一致行动人形成时间如何界定?

需要指出,5 月 3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特丽亮未将鸿晟鼎融披露为一致行动人。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推敲?

东方材料 5 月 30 日披露的 " 股东发生权益变动 " 相关公告

8 月 13 日,东方材料证券部相关人士通过电话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因为那时候鸿晟鼎融还不是公司的股东,他(特丽亮)的关联公司很多,我不能把他所有的关联公司都写上去。"

一致行动人的起算时间如何界定?8 月 13 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公司与并购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叶云开律师通过微信向记者介绍,认定时间通常有两种:第一种,从事实性一致行动关系成立之日算起,即双方在证券表决、股份买卖等方面已经存在协同行为的实际发生日;第二种,以形式主义认定,从协议或公告披露日算起。

" 在执法案例中,监管往往倾向于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如果 5 月 30 日已经有决策、沟通并付诸实施,就可能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自该日开始,而不是一定等到 6 月 6 日公告。" 叶云开分析说。

后续,鸿晟鼎融增持的股权将如何处理?

叶云开向记者介绍,股份本身并不当然无效或必须回转。司法拍卖取得的股份在民事上有效,监管通常不会直接认定 " 买卖无效 " 或要求机械性地 " 强制回售 "。

8 月 13 日,东方材料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股东会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后续情况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

当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致电特丽亮总部,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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