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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赤峰黄金控股公司未核实受托方相关资质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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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赤峰黄金(SH600988)控股公司被罚 28.8 万元;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吉鑫科技(SH601218)控股公司被罚 20 万元⋯⋯

2025 年 8 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 A 股绿色周报第 210 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 NGO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 2020 年 9 月起,基于 31 个省份、337 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 "A 股绿色周报 ",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 8 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 8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赤峰黄金控股公司未依法履行处置固废相关责任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8 月第二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 8 家上市公司。其中,5 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 家上市公司背后有 98.85 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赤峰黄金控股公司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黄金)因未依法履行固体废物委托处置法定责任,被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8.8 万元。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 " 丹环振安罚决字〔2025〕7 号 " 的处罚书显示,五龙黄金作为委托方委托丹东碧丹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丹东垚鑫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对其产生的尾矿渣进行运输、利用、处置。经查,丹东碧丹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丹东垚鑫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不具有利用或处置五龙黄金尾矿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五龙黄金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审查核实,构成未依法履行固体废物委托处置法定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龙黄金 2025 年 7 月 11 日向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同日又提出听证申请。经过听证会等,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方面采纳了五龙黄金提出的 " 委托处置方式 "" 改正态度 " 的裁量因子的理由,对罚款金额重新进行了计算裁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五龙黄金被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8.8 万元,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 月 13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赤峰黄金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8 月 14 日,记者致电赤峰黄金,接线人员表示,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将去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此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 " 肇环高新罚字〔2025〕16 号 " 的处罚书显示,三雄极光(SZ300625)控股公司肇庆三雄极光照明有限公司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1 万元。

8 月 14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三雄极光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一天,记者致电三雄极光,接线人员表示,需要先去了解该处罚,并已收到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逃避监管排污,吉鑫科技控股公司被罚 20 万元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吉鑫科技控股公司常州吉鑫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吉鑫)被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0 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 " 常环武行罚〔2025〕49 号 " 的处罚书显示,常州吉鑫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被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0 万元。

8 月 13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吉鑫科技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8 月 14 日,记者致电吉鑫科技,接线人员表示,相关整改由其他部门负责,该处罚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同时,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 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 A 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 2008 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 — 2019 年度 120 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 "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A 股环境风险榜详细数据查询及可视化互动专题,请点击链接或扫描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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