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09-04
老人借厕所猝死,家属索赔是堵上他人求助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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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70 岁老人黄某到广东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之后老人在厕所中猝死。其亲属向该中心索赔 213538.8 元。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家属所有诉请。

法院认为,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老人如厕时出现异常后,及时拨打 120、撞门查看,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偿出借厕所是属于 " 好意施惠 " 行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好心向老人出借厕所,行一个 " 方便 ",反而给自己惹下了大麻烦,不仅 " 出了人命 ",还被索赔 20 万余元,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好在两级法院主持公道,没有支持家属诉请。

所谓的 " 社会冷漠 " 一直是热议的网络话题,老人扶不扶、孩子帮不帮,在很多时候成了内心的挣扎。不是人们 " 心硬 " 了,而是对背后的 " 法律风险 " 存在担忧:举手之劳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

近年,网上流传着一句话:" 看似奇葩的规定,背后一定发生过更奇葩的故事。" 有时候,陌生人之间的举手之劳,可能引发 " 中山狼式 " 的维权索赔,于是,世界上才有了那么多看似不合理的规定。

我们总是希望这个世界变得温暖,自己家的老人、孩子、孕妇在外面能得到他人的关照、帮助。但是,那些善意背后的法律风险必须被清除,必须筑牢司法判决的公正底线,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有些时候看似照顾了弱势一方,结果是堵上了后来人的求助之路。

以本案来说,健康管理中心好意、无偿向王老先生出借厕所,没有收费,反而增加了自己的清洁成本,这种微小的善良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不能苛责善良,不能苛责 " 好意施惠 " 行为。

所谓 " 好意施惠 ",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在生活当中," 好意施惠 " 也成就无数的彼此关照、陌生人之间的善意,比如,开车搭同事、帮同学拿个快递、借用厕所、代扫邻居家门前雪。《民法典》第 1217 条明确规定了 " 好意同乘的责任 ",如果是属于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这一基本原理也被适用于其他的 " 好意施惠 " 活动中:不苛责!

事实上,好意施惠行为深嵌于我国社会的交往逻辑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就是我们经常说的 " 人情味 "。但是,有时可能是 " 好心办坏事 " 的无心之失,有时是发生了施惠方难以预料的意外,不能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苛责施惠方,不然人人自危。

也特别向那些喜欢 " 维权 " 的当事人提醒一下:对方没有收你的钱,好心帮助你,可能是免费出借的厕所,或者是递上了一片创可贴,如果不是存在严重的过错,不应当苛责 " 维权 ",那是堵了他人求助的路。

一句话,那些陌生人之间的善意、帮助,要受到司法的保护。

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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