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9 月 5 日,据财政部,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提到,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等规定将其确认为负债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结合具体约定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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