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资讯 09-13
事关芯片,商务部最新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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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模拟芯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申请调查国家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模拟芯片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模拟芯片。

英文名称:Certain Analog IC Chip。

产品描述和主要用途:相关模拟芯片中使用 40nm 及以上工艺制程的通用接口芯片(Commodity Interface IC Chip)和栅极驱动芯片(Gate Driver IC Chip)。

其中:

通用接口芯片是一种旨在提供多样化接口类型的集成电路芯片,用于连接各类设备、系统或组件,以实现高效的数据传输和信号转换。被调查的通用接口芯片包括:

1. 符合 ISO11898 标准的控制器局域网(CAN,Controller Area Network)接口收发器芯片,用于汽车及其他工业产品中各系统之间信号的发送与接收;

2. 符合 TIA/EIA-485 标准的 RS485 接口收发器芯片,用于工业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信号的发送与接收;

3. 基于利用串行数据线和串行时钟线的低速串行总线方式制得的双向二线制同步串行总线(I2C)接口芯片,用于设备中的各类板卡或芯片之间的信号缓冲中继通道的切换与扩展;

4. 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60747-5-2 标准的数字隔离器芯片,用于汽车及其他工业产品中高低压系统之间的绝缘通信,或用于增强通信抗干扰性能;

5. 其他同时兼容上述种类的通用接口芯片。

栅极驱动芯片是一种用于增强控制器的栅极控制信号输出、控制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导通和截止的集成电路芯片。栅极驱动芯片提供必要的电压和电流水平,以有效地打开和关闭这些半导体开关,从而实现电能的转换和控制。被调查的栅极驱动芯片包括:

1. 低边栅极驱动芯片(Low-Side Gate Driver IC Chip);

2. 半桥 / 多路栅极驱动芯片(Half-Bridge/Multi-Channel Gate Driver IC Chip);

3. 隔离栅极驱动芯片(Isolated Gate Driver IC Chip)。

被调查的栅极驱动芯片具备以下功能:1. 将控制器的低压信号转化为更高电压或更大电流的驱动信号,以实现功率器件稳定导通和关断;2. 提供瞬态的拉和灌电流,提高功率器件的开关速度,降低开关损耗。

被调查的通用接口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包括成品芯片及可用来生产相同功能芯片的晶圆、晶粒,以及未来发展具有相同功能的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542399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 "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 " 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开始,通常应在 2026 年 9 月 13 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6 个月。

商务部:就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发起反歧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起相关调查。

商务部获得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 " 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 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就美国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根据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本次调查对象为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可包括:

(一)2018 年以来,美国政府基于对华 301 调查结果,已经或将要对包括集成电路在内的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以及其他可能的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

(二)2022 年以来,美国政府通过发布相关规则、发送通知函等方式,限制对中国出口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制造设备等,限制 " 美国人 " 参与中国半导体项目。如 2022 年 10 月、2023 年 10 月、2024 年 12 月、2025 年 1 月等发布的规则。

(三)2022 年以来,美国政府根据《芯片与科学法》及相关规则,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相关领域开展经贸与投资活动等。

(四)2025 年 5 月,美国政府发布新闻和指南,限制使用包括华为昇腾芯片在内的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限制美国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训练中国人工智能模型等。

此外,美国在集成电路领域,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零部件、材料、工具在内的各个环节以及具体应用场景等,对华采取的其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 2025 年 9 月 13 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为保证本次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填答评论意见表(见附件)并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听证会申请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听证会申请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政府间磋商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美国政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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