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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承租人保护规范 《住房租赁条例》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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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住房租赁条例》细化了住房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对此,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租赁专委会秘书长路祺表示,《住房租赁条例》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了主要的四点:

一是有助于承租人找到有保障的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以及备案。《住房租赁条例》还要求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划定了出租房屋安全性和居住性的底线。《住房租赁条例》明确了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三是稳定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要求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四是维护了承租方在押金纠纷方面的权利。《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中明确了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将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有效地激发社会存量房源进入租赁市场,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矛盾,为居民提供更多的租赁住房选择。

路祺认为,随着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租赁房源和租客数量的增加,《住房租赁条例》将为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带来更多业务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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