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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再添“天津方案” “先使用后付费”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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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探索 " 先使用后付费 " 机制和模式,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日前,市科技局等 6 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 " 先使用后付费 " 是指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 " 零门槛 " 先行许可给本市企业使用,双方事先约定合作模式、费用支付形式和节点、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约定采取 " 延期支付 "" 阶段性支付 " 或 " 收入提成 " 等方式支付费用。

根据办法,我市将拓展现有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服务功能,搭建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转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转化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成果、技术需求、对接活动、技术转移机构、金融产品等信息的展示、发布、查找。高校院所、企业可借助转化服务平台资源,自主开展对接或通过技术转移机构对接。鼓励以 " 先使用后付费 " 方式开展合作的项目在转化服务平台登记。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供需双方,在资源对接、知识产权、金融、法务、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技术转移机构促成高校院所、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根据促成技术合同中成果数量,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校院所、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转移机构为双方提供履约服务或担保责任的,根据促成技术合同中成果数量和技术合同到账金额等综合情况,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支持。单个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成果 " 先使用后付费 " 相关保险、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为供需双方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支持金融机构在转化服务平台宣介展示相关产品,并通过持续丰富产品种类、降低保费等方式,吸引企业、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购买科技金融产品。视金融机构相关金融产品应用情况、风险分担情况等成果转化绩效,纳入我市成果转化后补助给予支持。

此外,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围绕 " 先使用后付费 " 转化的成果,持续开展深入合作,联合开展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纳入我市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范围。(记者   胡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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