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值国庆、中秋双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6 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这批案例明确对 6 种不同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进一步廓清群众的认知盲点,以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发生。
01 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
——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 岁,个体户。2023 年 6 月 22 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 15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 年 12 月 25 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 时 27 分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03.1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 /100 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 年 12 月 27 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 12 月 31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警示意义】
不犯不罚,再犯从严。该案提示广大驾驶人,如曾因酒后驾车被查获或者被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理的,更加不能继续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理,并将面临判处实刑的后果。
02 四川成都郑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驾驶肇事后驾车逃逸,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男,30 岁,某单位职工。
2024 年 6 月 18 日 7 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驾车继续逃逸,后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 11 时许,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14.6mg/100mL。郑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2024 年 6 月 27 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1 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批准逮捕。同年 9 月 10 日,该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经城区主干道车辆和人流密集区域时,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并驾车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距离达 20 余公里,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 10 月 24 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 11 月 5 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 6 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 15 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03 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 岁,个体户。
2025 年 2 月 10 日 18 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喻某某掉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期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喻某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32mg/100ml。喻某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 232mg/100ml,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喻某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喻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 年 2 月 24 日,检察机关以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同年 3 月 17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警示意义】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
04 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 岁,无业。
2024 年 12 月 4 日 23 时 43 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安路路口北侧段,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吴某驾车立即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此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辆警车在该辅道往南行驶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又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进入古方路往西行驶了约 1 公里,在花园街人民路路口南侧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1.8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 17800 元。
【处理结果】
按照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 /100 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击到警车,存在 "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驾车逃跑中撞到拦截警车,属于 "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2025 年 4 月 24 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4 月 30 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醉驾被查,千万别跑。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千万不能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阻碍检查,轻则因有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面临更重刑罚。
05 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 岁,务工人员。
2024 年 6 月 20 日 21 时 30 分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遂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系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00mg/100ml。
【处理结果】
按照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 /100 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 150mg/100ml,但是其在被查获时谎称自己系路人,并在其妻子到场后主动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因其否认自己系车辆驾驶员、现场拒绝做呼气测试,妨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 年 8 月 1 日,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 年 8 月 7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其临时顶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警示意义】
顶包行为,害人害己。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驾驶人酒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等,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06 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 岁,自由职业。
2024 年 3 月 9 日 3 时 30 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 C2 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经过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167.07mg/100ml。黄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有 C1 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黄某某所持的 "C2" 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 " 两高两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 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 年 8 月 27 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 9 月 5 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汽车驾驶证不得上路驾驶汽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否则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即使有汽车驾驶证,也要与准驾车型相符方能上路行驶,如持有 C2 驾驶证的驾驶人仅能驾驶自动挡小型汽车,而不能驾驶手动挡汽车,否则同样从重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社、春城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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