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 6小时前
新疆一干部收95只“翻翻鸽”价值132万余元,最贵一只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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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新疆阿勒泰市青河县原应急管理局局长马某某自 2021 年 4 月以来,先后索取 95 只鸽子,价值 132.43 万元,占其索贿受贿总额的 54.63%。

▲翻翻鸽 图据视觉中国

今年 8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 24.5 万余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 161.9 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 年 10 月 12 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大专文化,原系某某应急管理局退休干部,曾任某某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某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某某应急管理局局长、某某城市交通发展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青河县。

因职务违法,马某某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被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1 日被逮捕,审判时羁押于某某看守所。据悉,案发时马某某已经退休,且马某某在 2024 年 12 月从应急管理局退休后,依然向某私人企业主索贿 3 万元。

据悉,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 104.7 万元财物问题,还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不掌握其收受、索取 16 人财物共计 137.73 万元的问题;案发后其家属已向监察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161.9 万余元,尚有 24.5 万余元未退缴。马某某如实供述,被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 8 月至 2024 年 12 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商经委副主任、某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某某应急管理局局长、某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某、卢某某等 17 人在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 242.43 万元。公诉机关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经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马某某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收受 95 只鸽子价值 132.43 万元

10 年间,马某某受贿、索贿的对象集中在 17 人身上,其中包括私人企业老板、管理人员,也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司负责人、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队队长等。最少的一次收受 0.93 万元(两只鸽子),最多的一次是向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队队长卢某某索取 30 万元现金。

判决书显示,马某某对一种名为 " 翻翻鸽 " 的鸽子情有独钟,在收受、索取的贿赂中," 翻翻鸽 " 的价值超越其收受的金钱成为主力,一共收了 95 只鸽子。其中最便宜的也几千元一只,而马某某受贿最贵的一只 " 翻翻鸽 ",其价值竟然高达 18 万元。

这样的一只鸽子,在青河县城,差不多能换一套 50 平米左右的房子。

▲翻翻鸽 图据视觉中国

马某某收受 " 翻翻鸽 " 的时间接近于其快退休的年龄。收受第一只鸽子的时间是 2021 年 4 月,时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的马某某,要求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为其购买了一只价值 1.4 万元的 " 翻翻鸽 "。此后的三年间,马某某对 " 翻翻鸽 " 的痴迷近似疯狂状态,2021 年共收受鸽子 3 只;2022 年收受 8 只;2023 年收受 56 只;2024 年收受 28 只。

据红星新闻报道,马某某收受的 110 万金钱中,有马某某主动索取的,也有行贿者主动送的。但其收受的 95 只 " 翻翻鸽 " 中,几乎都是他主动向管理对象索取的。在送鸽的人中,私营企业主宋某宇出手最大方,其送给马某某 " 翻翻鸽 "30 只,价值 94.7 万元,其中价值 18 万元 1 只、价值 10 万元 1 只;送鸽子最多的是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队队长卢某某,其在 2023 年 3 月、4 月两个月内,送了马某某 48 只 " 翻翻鸽 ",最多的一次送了 28 只。

据新疆伊宁县融媒体中心介绍," 翻翻鸽 " 又名 " 筋斗鸽 ",是中华观赏鸽的一种稀有品种,其在空中飞行时能多次翻滚,姿态优美,观赏性极高。新疆鄯善县融媒体中心则介绍,翻翻鸽,作为新疆传统的特色鸽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新疆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翻翻鸽深受人们喜爱,其起源可追溯到数百年前。

案发前主动退还 40 万元和 16 万元鸽子

公诉机关另查明,2025 年 1 月,已经退休的被告人马某某给宋某宇退款 40 万元,返还 4 只 " 翻翻鸽 " 价值共 16 万元。

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 242.43 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刑事处罚。马某某 35 次索取他人财物价值 181.93 万元,属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自调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已上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对马某某涉案的整体事实定性为受贿罪不持异议,部分事实性质不应认定为索贿,不应进行法定刑升格,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部分事实中金额的认定不客观。

马某某辩护人对索贿行为构成要件、证据的合法性、涉案物品价值的辩护意见系个人主观认识,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不一致,不予采纳。法院对辩护人辩称 " 马某某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主动、高额度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可以从宽处理 " 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青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 24.5 万余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 161.9 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 江苏新闻综合| 央视网 裁判文书网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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