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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绝味加盟装修收入瞒报7.24亿元曝光:天职国际为何连续五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视而不见,监管追责中介机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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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20 日,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绝味食品 " 或 " 公司 ",A 股简称:ST 绝味,代码:603517)发布公告,宣布公司主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绝味 "。这一变动源于前一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 湖南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控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 850 万元罚款。根据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公司未确认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收入,导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营业收入,占对应年度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8%、3.79%、2.20%、2.39%、1.64%。经统计,这五年间公司合计瞒报收入约 7.24 亿元,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营业收入,严重扭曲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判断。

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绝味食品在加盟模式扩张中的财务核算乱象,更将焦点投向其长期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 天职国际 ")。作为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服务提供者,天职国际连续五年出具 "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收取合计 700 万元审计报酬,却未能识别并揭示这一系统性财务偏差。这不禁引发疑问: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舞弊的注意》(以下简称 " 审计准则 1141 号 ")要求下,天职国际的风险评估与实质性程序是否真正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监管层对中介机构的追责风暴是否将进一步升级?

加盟装修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失范与数据勾稽

绝味食品的核心业务依赖加盟门店扩张,但这一模式在财务核算上埋下隐患。根据《决定书》,2017 年至 2021 年,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却未将其纳入经营与核算体系,导致相关收入未予确认。具体而言,公司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装修款项,未规范入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 " 会计准则 14 号 ")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控制权转移)和完整性的要求。数据勾稽显示:2017 年少计收入占比高达 5.48%,相当于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显著比例;随后逐年递减至 2021 年的 1.64%,但累计影响达 7.24 亿元。这一递减趋势看似 " 收敛 ",实则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缺失——从 2017 年的高比例瞒报,到 2021 年的相对低位,并非整改成效,而是业务规模扩张掩盖下的核算惰性。

为验证这一偏差的严重性,我们可参照会计准则 14 号的五步收入确认模型:识别合同、确定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公司在加盟装修业务中,履约义务已通过实际管理和资金收取实现控制权转移,却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构成重大错报风险。根据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审计报告的要求,注册会计师须评估此类错报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若天职国际在风险识别阶段(如审计准则第 315 号——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了充分的询问程序和分析性复核,为什么未能察觉这一持续五年、累计 7.24 亿元的收入缺口?这一疑问直指审计程序的执行深度与独立性。

责任链条:高管签字背后的勤勉缺位与法律围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 上交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200 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进一步厘清了责任归属。公司行为严重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0》)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2》)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均涉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在责任人层面,《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文军知悉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却未规范管理,未纳入经营核算体系,并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彭才刚安排财务部员工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未规范装修业务核算,并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未规范信息披露,并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亦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规则 2020》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上市规则 2022》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勤勉承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这一责任认定经公司及责任人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验证了违规事实的客观性。从法律视角,《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强调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若未举证勤勉,则推定过错。戴文军等人的签字行为,直接勾连了财务失真与披露违规,凸显高管层在加盟业务扩张中的监督真空。

审计 " 盲区 " 拷问:天职国际连年 " 标准意见 " 下的程序缺陷与签字会计师责任

天职国际作为绝味食品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自 2017 年起连续服务五年,均出具 "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费用逐年微增: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告审计费分别为 120 万元、120 万元、120 万元、130 万元、13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为 20 万元 / 年,总计 700 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名单显示,2017 年至 2020 年为傅成钢、康代安、张宇辰;2021 年调整为康代安、陈恩。这一连续性服务,表面合规,却在审计准则第 1230 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实体审计的独立性要求下,易生熟悉威胁,影响客观判断。

为何天职国际未能识别收入瞒报?推理基于审计准则第 500 号——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须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包括对收入确认的实质性测试,如函证、观察和重新计算。公司加盟装修业务涉及员工个人账户资金流转,天职国际若执行了货币资金的 walkthrough(走查程序)和分析性程序(如收入与门店扩张比率的趋势分析),本应察觉异常——例如,2017 年 5.48% 的占比偏差,远超合理波动阈值(通常 materiality5%)。然而,连续 " 放行 " 或暗示风险评估(审计准则 315 号)可能流于形式,未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审计准则 240 号),如管理层通过非标准渠道操控收入确认。

签字会计师的责任尤为突出。傅成钢、康代安、张宇辰等连续四年服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关于轮换机制的隐性要求(虽非强制,但监管鼓励避免长期依赖)。康代安的跨年延续,更放大潜在利益冲突。2025 年 4 月,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升至 200 万元(财务报告 180 万元、内部控制 20 万元),董事会已通过,股东大会待批。这一决定,在奇信股份 " 踩雷 " 余波中,难掩市场疑虑:天职国际的 " 近三年无重大违规 " 声明,是否忽略了潜在合规隐患?

前车之鉴:天职国际奇信股份案的伪造底稿与暂停业务警醒

天职国际的审计履历并非无瑕。2024 年 8 月 16 日,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曝光,天职国际因奇信股份 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记载的 " 标准无保留意见 ",并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被罚没超 2700 万元,暂停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2025 年 2 月 1 日到期后恢复)。

具体违规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当、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缺陷(如未全覆盖函证)、应付票据和工程成本审计执行缺失,审计收入合计 367.92 万元(税后)。更严重的是,2022 年 1 月深圳证监局调取底稿后,天职国际深圳分所人员篡改重要性水平、抽样标准、询证函记录,伪造未执行程序,删除资金检查记录等,并虚假保证底稿真实性。这一行为违反审计准则第 230 号——审计工作底稿,构成诚信底线践踏。

作为国内头部事务所(2024 年 A 股年报审计客户 154 家),天职国际的奇信案与绝味案高度相似:均涉收入虚增 / 瞒报,均未通过实质性测试揭示。推理验证:若天职国际在绝味审计中复制了类似缺陷(如对装修收入的分析性复核不足),则连年 " 标准意见 " 实为失职。监管罚单的逻辑一致性,预示中介追责链条的延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机构若涉虚假记载,可并处收入 1-10 倍罚款。

尽管 2025 年 8 月以来,海南机场(600515.SH)、盐湖股份(000792.SZ)、株冶集团(600961.SH)、北汽蓝谷(600733.SH)等 4 家上市公司相继聘请天职国际,天职国际须摒弃 " 赚快钱 " 思维,重塑合规底线。

整改风暴与长远警示:从公开谴责到诚信档案的合规重生

《处分决定》基于《上市规则 2020》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市规则 2022》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对绝味食品、戴文军、彭才刚、彭刚毅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不服者可在 15 个交易日内申请复核,但执行不停止。

整改要求明确:公司及董监高须采取措施整改违规,排查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隐患,制定防范措施,一个月内提交全体董监高签字的整改报告。强调举一反三,公司严格遵守法律、《上市规则》履行披露义务;董监高履行忠实勤勉,促使规范运作。

基本面解码认为,这一案警示加盟企业强化内部控制(COSO 框架),确保收入确认的端到端追踪。《证券法》修订强化中介连带责任,天职国际等须在审计准则下深化舞弊防范。绝味食品的 " 五年财务迷局 " 虽以 ST 警示收尾,但若中介勤勉尽责到位,或可避免罚单与公开谴责的双重代价。监管层应以此为鉴,推动审计轮换与程序标准化,守护资本市场诚信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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