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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视角下数字创意产业的前景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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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发展时代,元宇宙赋能数字创意产业,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向沉浸式数智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从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出发,元宇宙为数字创意产业带来了新的技术融合,促进了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衍生出新的消费内容与经济形态。元宇宙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如文化霸权、隐私泄露和数字与现实身份界定困难等。要从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企业加强场景审核并建立相关制度、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维度引领数字创意产业更好地利用元宇宙技术进行内容创新,有效规避元宇宙技术风险,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向全球产业高端攀升。

一、元宇宙的出现与发展 

 2022 年,"Metaverse"成为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排名第二的年度热词。"Meta"意为"超越",元宇宙最初的含义即超越现实空间。然而元宇宙并不是新生的概念,1974 年的《龙与地下城》(Dungeons and Dragons)、 1975 年的《洞穴探险》(Colossal Cave Adventure)可以被认为是元宇宙的前身叙述。1992 年美国赛博朋克流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在其《雪崩》中就已经描述了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一个人口密度极大的与现实空间平行的数字世界。罗布乐思(Roblox)(世界最大的多人在线创作游戏)公司的总裁指出元宇宙的八大核心特征:身份、朋友/社交、沉浸感、随地、多样化、低延迟、经济、文明。

 目前对"元宇宙"的解释有两种。第一种解释为"元宇宙"是以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电子游戏相关技术、人工智能、网络及运算技术、物联网(统称为 BIGANT,大蚂蚁)为核心技术,通过 VR 及 AR 对人或事物构建"数字孪生"(digital twin),运用算法进行数字映射,形成"镜像世界",用户在虚拟镜像空间中进行社交、交易、娱乐等活动,打破现实的壁垒,实现感知整合状态。第二种解释为元宇宙是一种"数字原生",即利用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制造出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平行虚拟数字人。但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可以说明,元宇宙是由无数个虚拟空间构建的巨型网络,有可能成为未来互联网传播的新形态,突破我们对数字文明的想象,是"互联网世界的梦想未来"。 

互联网领域所说的"元宇宙"就是 VR 技术的升级应用。技术真体与机器人共同组成了元宇宙世界的传播主体。2021 年 10 月,社交平台 Facebook 改名为"Meta"。"元宇宙"概念的再次火爆掀起了互联网的热浪。从广义视角来看,元宇宙对现有的信息数字技术进行组合并应用,是对多种技术的统摄性想象,其核心就是将现有的数字信息技术组合优化,并对其进行重新编码,进而打造一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元宇宙沉浸式和开放式的特点,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数字化世界,将现实世界利用数字技术投射到虚拟世界,基本原理是将人类的大脑通过数字技术设备接入另一个虚拟世界,通过大脑的神经系统传递信息,让人们能够感知虚拟世界带来的各种感官体验。 

二、元宇宙与数字创意产业融合发展趋势 

(一)初探:"元宇宙"与创意产业的巧妙结合

  "创意产业"是英国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政府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提出的概念。数字化时代以来,新型技术冲击着原有的创意产业,但同时也带来了创意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在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第一阶段,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所发明的万维网成为发展数字创意产业的平台。这一阶段的数字创意产业以电脑端为主,艺术活动、文化会展、街区文创等都是单向传播。在第二阶段,2007 年苹果公司发布了第一代触摸屏手机,可以访问互联网,标志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单向传播的社交性越来越强烈。传播方式的改变为数字创意产业提供了新的媒介平台以及新的数字场景。例如,"掌上故宫"这款智能导览应用的强社交性让更多故宫文化资源得以开发,越来越丰富的文化遗产模式也在不断借鉴"元宇宙"进行改进。第三阶段,也就是元宇宙时代。这一阶段使得二维空间到三维空间的上升成为可能,让受众走进一个虚拟且真实的场景,打造平行时空的数字文化空间。在虚拟世界中,每个人都具有一个虚拟化身,人们可以利用虚拟化身突破物理空间壁垒进行文化交流。媒介技术的革新使人类获得知识的能力大幅度提高,成为联系世界信息知识的有机体。 

  数字创意产业依托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依靠资本驱动,以传媒为传播平台,并以大众消费为推动力得以发展壮大。数字创意产业的内容创作也越来越依赖数字技术,如影视、动漫、网络文学、创意设计、在线教育等领域的创新,推动了创作的多样化。2021 年元宇宙的热潮为新冠疫情中的数字创意产业带来创新生机。元宇宙与数字创意产业形成了天然互补形态。数字创意产业利用区块链、NFT、人工智能等元宇宙底层技术,将 VR、AR 等感知设备应用于文旅、会展、影院、游戏等场景,可以将其理解为数字内容与不同行业的合作以及实体产品的相互融合。 

(二)关注:元宇宙与创意产业的广泛讨论 

        数字创意产业与元宇宙的结合与应用也引发了政府、业界及学界的广泛关注。2023 年 3 月 31 日,国家文旅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 17 届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首届数字文旅元宇宙峰会在义乌召开,发布了《2023 中国文创文旅元宇宙白皮书》,给予数字创意文旅产业相关的政策引导以及建议,鼓励业界积极开创文旅文创的元宇宙产品。2023 年 1 月 4 日,武汉市人大代表、武汉创展云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进入《长江日报》两会直播间,探讨如何将元宇宙的底层技术与数字创意进行叠加,应用到不同行业领域。例如,该企业参与推出的"数字山海经"项目,通过元宇宙和增强现实技术,让更多人沉浸式体验传统文化的魅力。 

         2022 年 12 月 28 日,由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等单位指导组织的"峰火文创大会暨首届中国元宇宙文化产业大会"在北京召开,聚焦数字创意产业与元宇宙的融合。数字创意产业的元宇宙技术是人文内容与技术的双层沉浸式感知,是将线上视频与线下场景相融合的最佳方式。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将线上内容移植到线下场景供人们体验。未来会有更多的"灵境"类公司将文化产业与元宇宙相结合,发展更多的场景式创意内容。

(三)发展:元宇宙与创意产业的广泛应用 

        数字内容行业利用元宇宙底层技术搭建起一个虚拟的社交互动网络平台,将文学、游戏、影视及动漫等行业生产的作品进行文化价值的创造、交易以及传播。例如,NFT 项目的艺术品系列作品 crypto punks(加密朋克)在以太坊上进行数字藏品交易;用户可以在去中心化世界(Decentraland)这个虚拟现实平台上进行传播沟通、交易。设计行业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并减少资金投入,如深圳小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库智能设计云平台"利用云计算可以优化对比最佳设计图,减少不必要的投入。在产品研发行业中,元宇宙在动漫游戏、数字文化以及新闻等领域都有不同应用。元宇宙让大量的 VR、AR 技术落地,让人们实现沉浸式体验,如歌手爱莉安娜·格兰德(Ariana Grande)在游戏《堡垒之夜》中举办线上演唱会,用户可以通过虚拟设备(VR 头盔)沉浸式体验。元宇宙的场景式运用在影视界最为广泛,虚拟数字人被纳入主持、综艺以及融媒体的数字文化内容创作中。例如,北京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级智能交互真人数字人"时间小妮"进行广告播报、新闻讲解等;浙江卫视宋韵文化数字推广人"谷小雨"致力于传播中华文化。这些都是将内容链应用于元宇宙底层技术之上,以新奇的传播方式给予用户以及观众逼真的观感体验。 

三、 元宇宙与创意产业碰撞传播的机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要求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文化与科技在新冠疫情期间被运用得更加广泛,许多以虚拟场景为主的文化企业开辟了新的数字化自救之路,在数字文化产业上按下了加速键,并形成规模性的产业。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2029 年中国数字创意行业发展潜力评估及深度调查预测报告》显示,截至 2024 年第一季度,数字文化产业实现营业收入 12 633 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比重达 40.68%。由此可见,数字创意产业将成为未来重要新型产业及新消费入口。创意文化中附加的 VR、AR 等数字技术,在文化增值的过程中激发产业联动,实现数字创意产业链完整化。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后亟须激活经济的关键阶段,创新挖掘数字创意产业以提升其产品附加值,提高核心竞争力是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从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出发,未来,元宇宙将给数字创意产业带来新的技术融合,促进新的商业模式,衍生出新的消费内容与新经济形态。 

(一)新技术融合:沉浸式体验与版权保护

 数字创意产业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兴起,数字技术让创意生产变得更加便捷。元宇宙对区块链技术、AR、VR 的应用开发,更是将数字创意产业推向了新兴产业,呈现出内容数字化、消费个性化、技术精细化的特点,为创意产品增加附加值。 

  第一,AR、VR 等交互技术提升了数字文化的沉浸式体验感。将 VR、AR 等作为连接虚拟世界的接口,以数字孪生及 3D 仿真技术实现虚拟体验,通过 3D 以及全息屏幕让消费者的交互更加顺畅。可以将交互技术理解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现实端口进入虚拟端口,即将数字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产品带入虚拟世界。虚拟数字人不单是生理意义上的虚拟化身,更是综合应用数字技术,从而实现对人的属性进行各方面模拟,智能化地将人的真实信息作为虚拟世界的可读取以及交互的数据,元宇宙中的数字身份与现实世界的社会 身份是相互对应的[13]。第二种是由虚拟世界进入现实世界,将数字世界的技 术应用于数字创意产业中,即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对现实的生产服务进行升级 优化。例如,宝马集团应用英伟达(NVIDIA)公司的 Omniverse(全域宇 宙)平台创造虚拟工厂,该平台模拟精度高,运算能力强,可以追踪建筑的 全部面貌,使前期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数字化赋能产业可以带来不一样的 体验。尤其是在 VR、AR、全息影像等技术急速发展时期,数字技术在吸引 旅客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旅客可以通过应用及体验新型技术,提出反馈意见 并积极参与到内容创作中,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最终相互推动。 

(二)新商业模式:价值观念服务与商业价值获得

        商业模式的目的是发现新的商业机会,并创造商业价值,即为哪些用 户提供怎样的服务,以此来推动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商业模式是企业在价值 观念、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得方面的整体过程。本部分内容采用该观点阐述数字创意产业在元宇宙的应用下所产生的新商业模式。 

        第一,价值观念层面。价值观念解释了要满足用户怎样的需求。数字创 意产业利用多样的元宇宙底层技术进行价值创造,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场景, 在集中商业化以后产生有价值的产品服务。数字创意产业也是利用这样的可 能性,将技术的可创造性以及提供性转化为价值观念,利用 VR、AR 等技 术,创造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中运用最广泛的动漫行业利用感官设备重新 塑造已有的场景,增强互动体验感以及科技感。例如,作为中西部规模最大 且最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数字文创博览会,第三届成都(国际)数字娱乐博览 会一改往日风格,以"科技+文创"为核心,以 IP 为中轴,以动画动漫、潮 流玩具、游戏电竞以及沉浸式互动娱乐等为载体,推动成都数字文创的发 展。会展期间观众通过 VR 技术以及 4D 荧幕,体验真实的战场以及沉浸式游 戏,深度体验虚拟空间带来的感官冲击。此外,元宇宙还可以利用基础设备 构建新的虚拟场景。无论对于传统商业模式还是对于元宇宙的出现所碰撞出 的新商业模式,用户仍然是整个价值生产和创造的核心。数字创意产业利用 元宇宙的底层技术,更加精准地满足个性化的用户需求。 

       第二,价值创造。价值创造解释了如何满足用户的需求,即通过怎样的 活动和策略来实现企业所要实现的价值观念。用户的需求是改变以及创新商 业模式的动力。场景交互性是元宇宙的主要特点,数字创意产业抓住这一特 征着重打造虚拟场景中的产品以及服务。例如,数字创意产业中的游戏在提 供沉浸式体验感的同时,也提供了较为个性化的服务,最终仍然服务于现实 世界。价值创造也是企业与用户实现价值共创的过程,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 时刻以用户为导向。元宇宙为数字创意产业降低了"创意者经济"的门槛, 提高了用户参与文化创意的途径,用户成为价值创造者。用户将会和数字伴 生的虚拟自我在虚拟空间中降低时间、距离等成本,共同实现创意产业的二 次创造。例如,创意产业打造的文化街区,实现了从二维空间到三维空间的 转变。虚拟与现实的结合让地方街区文化更易于被用户接收并传播,同时, 文化的交流也将打破面对面的传播,取而代之的是数字伴生的虚拟个体在立 体世界中进行交流。随时随地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藩篱,使更多人产生虽不在 场却又身临其境的互动参与感。这样的会展街区和文化创意,使得街区城市 文化变得更具有传播力和可接近性。

        第三,价值获得。价值获得解释了如何获取回报,即企业如何实现盈利, 如何在创造的价值中获得应有的份额。数字创意产业在元宇宙的支持下也产生 了依托数字技术的商业化变现渠道。在技术层面,利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减少 了中心化的中介作用,提高了企业价值创造的利润。文化的衍生产品以数字藏 品的形式保存,促进数字文化产业转型。在国内,数字藏品并不是一种通证, 而是以区块链为基础,对相应文化作品等生成具有唯一性的数字纪念凭证,减 少了交易环节。在用户价值共创层面,创意产业利用个性化的游戏将用户纳入 价值创造的主体中,用户在元宇宙获得的虚拟资产可以通过数字凭证兑换成现 实资产,以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自治组 织)形式运行,在价值分配上也相对公平。 数字创意产业可以利用元宇宙底层技术,创造新的商业场景,并将用户 纳入其中,形成与企业共同参与的商业模式,推动价值观念的塑造、价值的 创造和价值的获得。

(二)新的消费内容:场景式消费与数字藏品消费 

        元宇宙的到来影响了数字创意产业内容生产的环节,不仅使创意创新方 面有所改变,而且使传播渠道和传播载体也发生了改变。数字创意产业不仅 需要提高文化、商业与艺术水平,也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加持。通过数字 化、智能化对产品进行增值赋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内容生产以及文化推陈 出新是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资源支撑,数字创意企业与内容生产者应该 借助元宇宙及其底层技术推动文旅、网络文学、影视、动漫等产业的发展, 并对创意生产过程进行有效升级。 

        一是新场景式消费。数字创意产业中的文旅行业在场景式的消费内容中 应用广泛。元宇宙提供的沉浸式体验为消费者提供了身临其境的体验,其创 新在于集中现有的文旅资源,运用数字技术,将消费者通过 VR、AR 设备端 口送入虚拟世界体验沉浸式文化之旅。例如,《大唐·开元》是以唐朝历史 文化为背景,由西安市曲江大唐不夜城创立的全球首个元宇宙的项目。该项 目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建造了大唐开元时期长安城的建筑沙盘。大唐的文学 艺术、乐舞艺术等文化虽远隔千里,仍然可以在大唐元宇宙中展现出来。元 宇宙的数字孪生技术可以更好地为文旅赋能,为文化资源整合以及传播创立新的通道以及方法。元宇宙作为一个巨型网络,始终要为实体所服务。在数 字创意产业中,元宇宙助力动漫公司、互联网科技公司等进行跨产业联动, 打造专属城市的文化 IP。例如,杭州硬脑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良渚文化题 材,研发出了一系列的动漫创意周边"汉字灵兽";杭州欢愉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通过建立浙江文学影视产业孵化内容平台,形成包含文学、动画等内容 创意的 IP 电影投资产业链;被誉为"互联网之都"的杭州,借助阿里巴巴的 平台资源以及传播渠道,将动漫、游戏、网络文学以及影视进行创意性的产 业融合,致力于打造创意数字军团,形成 IP 产业化。数字创意在游戏产业的 创新是与特色文化结合,这也是沉浸式消费的火热形式。游戏对 3D 画面的 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数字化建模,游戏公司与很多文化 IP 合作,逐渐开 发游戏空间 IP,可以衔接多个场景,将文化资源的背景、历史、地理环境等 扩展到游戏当中,不仅使文化资源得到了开发,也使游戏的设计逻辑更加 合理。 

        二是数字藏品消费。文化的繁衍产品将以数字藏品的电子凭证形式促进 数字文化产业转型。区块链分布式结构的加密性质,为每一个在元宇宙活动 的个体提供一个私钥,具有永久有效性及私密性。属于自己的文化藏品不会 因为某一个平台的下线而丢失,其数据信息是永久有效且全网可见的。数字 藏品已经不仅仅存在于艺术作品之中,还涉及娱乐、音乐、体育等领域。富 有创意的数字藏品,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促使每一个人都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 的文化胶囊。迪士尼凭借丰富的 IP 资源,在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 Veve 上发 布了星球大战、米老鼠等热门 IP 的数字文化藏品,一经发布就售罄。蚂蚁链 宝藏计划上线的西安首个 3D 建筑模型"大唐开元·小雁塔"" 大唐开元·钟 楼"也是属于"秒罄"。内容的创新和数字技术的助力在成功给人们留下文 化印象的同时也推动着数字创新产业的转型。由此,数字创意产业与元宇宙 的碰撞,触发了沉浸式场景内容消费以及火热的数字藏品消费,推动更多的 文旅、影视、动漫 IP、游戏满足消费者的进一步需求,最大限度地丰富消费 者的感官体验,产生"我是主角"的沉浸感。

(四)新经济形态:产品服务升级与经济组织优化 

        人们历经了三四百年的工业社会,技术、新的地理空间、人的基本需求几乎已经达到了饱和。数字创意产业与新的技术融合,催生新的消费内容,改变传统消费方式的同时也促进了新经济形态的转型。 

        首先,创新经济活动范围。元宇宙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范围及空间,其沉浸式及仿真模拟性让数字创意产业从平面走向立体,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为经济体系创造了新的数字天地,经济体系通过摆脱空间限制,重塑了新的交易场景、产品服务和文化内容,为每一个经济个体提供了新的经济活动范围。此外,元宇宙带动数字创意产业中创意经济的兴起,让更多的创意者在受限的现实世界中开发新的虚拟经济空间。 

        其次,创新产品服务升级。数字创意产业将产品接入元宇宙的虚拟世界,沉浸式场景的重塑以及新场景的创造,通过五感全方位的感知仿真系统与大脑神经系统连接,让人仿佛置身于"阿凡达"式的潘多拉星球。数字创意产业将以元宇宙为底层技术,与数字创意产业及数字产品服务形态结合,以"创意+娱乐"" 创意+动漫"" 创意+文旅"" 创意+影视"等形式创造经济和学习价值兼备的活动。 

        最后,创新优化经济组织。数字创意产业在元宇宙技术的支持下,开拓了新的经济范围的同时也更新升级了产品服务,对现实经济组织体系进行了优化以及改造。传统的经济体系下,数字创意产业的市场和生产分离导致了资源冗杂及浪费,常出现高成本低收入。但元宇宙所提供的区块链等技术可以解决生产端和市场端不匹配的问题,其去中心化的特征促进经济体系的共享,也降低了交易成本。数字创意产业通过元宇宙最大化地整合文化资源,将生产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形成全球同步的交易与生产。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对真实的生产进行操控,形成全球性的同步生产交易体系。 

四、元宇宙视角下数字创意产业的风险及规避 

数字创意产业是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革新而发展的,充分运用元宇宙先进数字技术内核,提升数字创意产业核心价值。底层技术的应用、沉浸式场景的开发以及数字藏品成为数字创意产业在元宇宙中的新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与忧虑。因此,应从国家、企业和个人层面入手,有效规避元宇宙底层技术风险,促进数字创意产业更好发展。

(一)元宇宙视角下数字创意产业的风险

       对于数字创意产业的创作者来说,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且创意者的权利 边界难以明确。同时,随着元宇宙、算法、人工智能和数据的传播,数字创 意者作为创作主体的地位也变得愈加模糊。人与虚拟数字人之间的界定、法 律关系尚未明确,容易造成文化霸权、隐私泄露以及数字和现实身份界定困 难的问题。

1. 文化霸权

数字创意产业本应依托元宇宙的底层技术来推动产业的创新与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技术的应用可能加剧文化霸权的现象。数字创意产业依赖于数字技术作为底层支持,通过跨界整合创意内容,推动新消费产业的发展。然而,由于元宇宙技术尚未完全成熟,技术赤字的存在不仅影响产业的发展,还可能成为文化霸权扩张的工具。

 数字文化资本市场对"元宇宙"概念的推广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这一推动技术与文化融合的过程,同样伴随着技术霸权的隐形蔓延。互联网的高度融合使得不同国家的文化通过技术平台互相交融,资本市场以占领全球技术市场、传播本国文化价值为目标,这不仅是市场竞争的表现,也可能引发文化冲突或文化自信的重塑。在元宇宙中,技术和文化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种融合过程可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文化碰撞,甚至成为文化霸权的潜在导火索。

 元宇宙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现实社会文化的虚拟化,同时也试图将虚拟世界的文化"真实化"。然而,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技术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使得虚拟世界的文化表现可能存在偏差或失真,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技术主导的文化影响力。

 在这种背景下,数字创意产业的内容创作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争夺的重点。而元宇宙技术打破了国界限制,构建了一个全球互联互通的数字文化产业链。这不仅推动了跨国文化的传播,也为文化霸权主义的扩张提供了新的平台。在现实世界中,文化霸权通常表现为某些国家或文化对全球文化的主导地位,而在虚拟世界中,这种文化霸权可能通过技术控制和平台主导而加剧。虚拟世界中的文化内容、创意生产和传播将高度依赖于技术平台的控制,而这些平台往往由少数全球技术巨头主导,从而将现实中的文化霸权主义转移到虚拟空间。

2.隐私泄露

        数字创意产业对元宇宙沉浸式场景的数字技术依赖,会对消费者的隐私产生一定的威胁,导致个人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难以界定。数字创意产业的消费内容中沉浸式场景消费最为广泛,但在使用户信息更加集中便捷的同时也会导致隐私数据化。隐私数据化就意味着个人隐私全网可见。例如,在数字创意产业的新商业模式中,以用户为导向的价值理念提供个性化的创意产品服务,这涉及行为定位以及监控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沉浸式的体验中,数字创意产业中 IP 游戏成为元宇宙的推广器,推动用户体验者从传统互联网走进全景交互式的互联网。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体验感达到满足之后,便会像沉迷游戏一样沉迷于自己的虚拟化身,让越来越多的用户沉浸于元宇宙世界所构建的虚幻美好中。保罗·莱文森(Paul Levinson)提出了促使媒介前行的两种动力,一种是为弥补旧媒介的缺陷,另一种是让媒介技术趋于人性化,即进一步模仿人类。元宇宙在数字创业产业中实现了 AR、VR 以及 AI 等技术的应用,然而为了更加适应消费者的习惯,这些技术会不断模仿学习,在此期间会收集大量的信息,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3.数字和现实身份界定困难

        奢侈品品牌 Gucci(古驰)与在线游戏平台 Roblox 合作,开放了 Gucci Garden(古驰花园)空间,该平台的用户可以花费 1.2~9 美元购买收藏限量版 Gucci 配饰,然后通过虚拟形象展示出来。用户以虚拟形象进行交谈,经过长时 间的相处,会对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角色产生一定的责任感,将其视为朋友,二 者之间产生一种强烈的情感联系。但这些美好的景象却只能存在于虚拟世界 中,用户无法将虚拟角色带入真实世界,且这种体验感是暂时的,虚拟世界中 所有岁月静好的瞬间在现实世界不复存在。

(二)元宇宙视角下数字创意产业风险的规避路径 

       数字创意产业面对这样的新问题,也应该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给予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1. 宏观层面: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

元宇宙助力数字创意产业的技术升级,政府应关注技术改进并制定法律法规。数字创意产业在元宇宙技术的影响下产生的新的消费转向便是沉浸式 产品体验。但高沉浸式的互动产品以及服务也有可能被恶意利用,成为数字 毒品,在交互式的场景中很有可能会通过各方面的思想渗透危害国家安全。 在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国家及政府也是重要参与主体,应该对数字创意 产业的规划、投资应用加大监管力度。数字创意产业与元宇宙的结合目前广 泛应用于沉浸式场景及服务行业,为避免造成技术赤字以及发展不协调,应 该将系列产品共同发展相互借鉴,这样相关的消费才会呈爆点式增长。在此 期间也应该注意做好用户的隐私保护。在元宇宙的技术下,数字创意产业汇 集了各产业的资源、文化以及创意者思想。在元宇宙空间中,透明可见的信 息随时可能被再次利用。所以政府可以前瞻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现 实世界中,《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行业具有 强有力的约束力。同样,在元宇宙虚拟世界中也应该对数字创意产业、创作 内容、创作者的数据隐私制定保护准则,明晰内容创作的边界,切实保护消 费者和创作者的权益。此外,对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的虚拟数字人的权益以及 法律保护,数字孪生的游戏化身、AI 主播等是否有数字人权,法律应该如何 适用等都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2.中观层面:企业加强场景审核并建立相关制度

        元宇宙推动数字创意产业新消费模式转型,企业应加强场景审核并建立 相关制度。企业在发展数字创意产业时,应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 以此来保证产品以及场景运行的数据隐私。就算数据、算法以及个人信息易 获得,但各企业以外的任何人并不是都能控制它。所以在发展数字创意产业 时,企业完全可以规范私人信息的使用,同时加大反黑客技术的屏障,尤其 是数字创意产业在开发新的沉浸式场景内容时使用的 AR、VR 设备,极易遭 到黑客攻击以及监控,所以企业应该在此方面加强人工智能的对抗技术。此 外,企业在数字创意产业开发时也应警惕 AIGC 的创意生产内容,避免造成 数字侵权。数字创意产业在创意生产时为提高效益以及数量,会利用元宇宙 的 AI 技术进行 AIGC 的产出。因为数字创意产业运行的底层逻辑是"技术+ 创意",其中创意内容是最核心且吸引人的。AIGC 并不是自动产生内容,也 需要人的参与及指令下达,虽然指令下达具有一定的简洁性,但其中也包含着人对创意内容的思考。所以在数字创意产业生产者的模糊界定中,企业应该更加明确内容生产的归属性。

3.微观层面: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数字创意产业以消费者为主导,将沉浸式场景应用于创意内容上,让消费者在感官上有无限的体验。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担忧便是隐私问题。消费者应该对分享创意产品信息的数量以及不同类型保持应有的警惕。场景式应用并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所有问题,用户应该客观理性地看待沉浸式场景应用,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精神生活。企业以及政府在数字创意产业的开发中也应该引导用户更好地了解数字技术的应用,正确处理现实与虚拟世界的衔接。电影《虚拟世界》的结局值得我们警惕,用户在回到真实世界后产生了精神错乱的现象,将暴力行为带入真实世界,虚拟化身也复制了用户的负面情绪等,导致了一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错乱交互的战争。所以应该警惕技术对个人的控制,过度依赖技术将会导致现实生活中的人能力退化,虚拟化生存仍应该处于次要位置。所以元宇宙的虚拟化身是拓展还是分裂,值得数字创意产业的开发者深思。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本文原载于《数字文化产业研究》2024年第二辑

钟缘缘 同济大学

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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