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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减免:明年起实施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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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 年第 25 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 — 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 — 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 — 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二、对财税〔2018〕74 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 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2026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和 2024 年 10 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附件详情可查询官网链接: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5/art_606731a437954948a891a949c862db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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