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对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的查处,彰显了农资质量监管的底线思维,及时遏制了不合格肥料流向农田的风险。但从国企身份、利润说辞、处罚力度到公平性考量,这起案件仍留下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折射出农资监管领域的深层命题。
据媒体报道:湖北联投集团旗下湖北省黄麦岭集团诺维尔化肥有限公司,因在 9 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 9000 元。
作为湖北省属国企旗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行为更显刺眼。国企不仅是市场主体,更肩负着保障民生供给、引领行业规范的公共责任,其质量管理本应成为行业标杆。然而这家注册资本 7500 万元、资产总额超 1.5 亿元的企业,不仅未能坚守质量底线,更存在 " 二次违法 " 嫌疑—— 2023 年该公司就曾因同类问题被行政处罚。
这种明知故犯的背后,暴露出部分国企内部管理的漏洞:要么是品控体系形同虚设,对生产全流程缺乏有效监管;要么是成本管控异化为质量妥协,将利润压力转嫁为产品缺陷;也可能是责任意识层层衰减,把 " 国企身份 " 当作风险缓冲的错觉。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与不合格产品的产出形成强烈反差,更凸显其在社会责任与合规管理上的双重失守。
关于 " 未产生利润 " 的陈述,也难以令人信服。企业所称的 " 成本 " 仅提及人工、水电,却对复合肥生产最核心的原材料成本避而不谈。化肥生产中,氮、磷、钾等核心原料占总成本的 70% 以上,若真如企业所言 " 无利润 ",要么是原材料采购存在异常,要么是成本核算故意遗漏关键项。而该批次产品如何被发现,虽未在处罚文书中明确,但结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 " 铁拳 " 行动的常规做法推测,大概率来自农时关键期的专项抽检。这种 " 被动发现 " 的模式也提示,对国企的日常监管不能因身份特殊而有所松懈,更需强化事前预防与过程管控。
9 吨化肥卖了 9000 块钱,罚款也正好是 9000 块——等于说卖多少罚多少,没多掏一分钱。这一处罚结果,看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 的法定范围,却因缺乏惩戒力度引发质疑。从裁量逻辑看,参照湖北省相关标准虽可能存在从轻情节,但结合该企业实际,且产品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仅以货值金额等额罚款,显然未充分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知道,化肥质量直接影响作物产量与农民收入,9 吨肥料可覆盖近百亩农田,其造成的隐性损失远非 9000 元能弥补。这种 " 罚与过不相称 " 的处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更可能让企业产生 " 违法成本低于合规成本 " 的误判,沦为事实上的 " 罚酒三杯 "。
对比民企的处罚案例,公平性问题更显突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4 年广西宁明县一家农资店因销售不合格化肥,在违法所得 9630 元的情况下被罚款 5.5 万元。即便是情节较轻的标识不合格案件,长春某民企分公司也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追加法人罚款。反观诺维尔公司,作为生产源头的国企,违法情节更接近 " 制假 " 本质,却仅被处以等额罚款且未没收任何财物。
农资安全是粮食安全的 " 第一道防线 ",化肥质量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对诺维尔公司的处罚不应止于 " 一罚了之 ":监管部门需深挖质量问题根源,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内部管理漏洞,而非仅满足于表面合规;应对 " 无利润 " 说辞开展专项核查,厘清成本构成的真实性,防止企业以虚假陈述规避从重处罚;更需在后续监管中建立 " 累犯从重 " 机制,让国企违法付出应有代价。
国企的特殊身份,理应意味着更严格的自我约束与更沉重的责任担当。这起化肥质量案件警示我们:农资监管没有 " 特殊主体 ",处罚力度必须与违法危害匹配,该查的查透,该罚的罚到痛,别让 " 罚酒三杯 " 式的处罚坏了市场的规矩。唯有坚守零容忍底线,才能守护好农田里的民生希望,维护好市场中的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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