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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一张“免责协议”甩手安全责任?法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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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0 月 23 日,记者从天津一中院获悉一起因消费者在商家经营的场所摔伤后,商家辩称与消费者事前双方已签署 " 安全免责协议 ",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家仍需担责的民事纠纷案件。

2021 年 8 月 29 日,小杨(10 岁)由其母亲带领到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蹦床公园游玩。小杨参与蹦床互动时,工作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小杨落下后摔伤。体育公司出具的《安全免责协议》载明,除蹦床公园内设备及机械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情况外,其他损害后果、责任及风险均由消费者本人自行承担,与蹦床公园无关。小杨及其母亲均在《安全免责协议》上签字。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杨诉至法院,要求体育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3 万余元。

体育公司辩称,体育公司与小杨及其监护人自愿签订了安全免责协议,且体育公司在场地内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体育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体育公司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系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盈利性机构,应承担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公司在未成年人进行运动时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指导,对于存在危险的游乐项目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不能仅以让顾客签署安全协议书、张贴标语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加之,小杨系在参与互动环节时受伤,体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双方互动前向小杨告知了互动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天津一中院最终判决,体育公司应就小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其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较低,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游乐设施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定期检查、维护、检修游乐设施,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仅以让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签署安全协议书、张贴标语的方式而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父母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带孩子至游乐场所游玩时更应小心看护,以避免意外发生。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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