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0 月 23 日,记者从天津一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因业主自身过错导致掉入坑洞受伤,起诉物业公司后,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已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的案件。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周围设有警戒线。2024 年某日晚 22 时许,业主赵某在施工地点通行时抬高警戒线进入施工现场,后坠入工地内坑洞受伤。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施工未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摆放相应的警示标志致其受伤,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11 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赵某掉入施工坑洞受伤系自身过错所致。物业公司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了警戒线,已经充分履行了警示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物业公司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线,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赵某已注意到警戒线的存在,仍抬起警戒线向前行走致坠入坑洞受伤。物业公司已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无视警戒线的存在,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其所受损失系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应依法履行对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应无限增加其危险防控负担。
法官提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业主,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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