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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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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陕西省教育厅发布

关于《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如下

↓↓↓

征集时间

2025-10-31 00:00:00 至 2025-11-18 00:00:00

征集部门

教师工作处

征集内容说明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 ,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陕西省教育厅起草了《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 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下方 " 征集留言 " 渠道提交意见建议,留言内容请明确涉及条款、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理由。您也可以填写意见反馈单(附件 2),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反馈。

联系人:王小峰

联系电话:029-88668690

电子邮箱:sxsdgz@126.com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 563 号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附件:

1.《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反馈单

陕西省教育厅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据了解,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适用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程度适当、安全保障的原则。

(以下为细则部分节选内容)

适用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根据学生上述违规违纪情节的不同程度,分为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不超过两节课的教学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班规)中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除第(五)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配合外,对其他教育惩戒措施在实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教师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第(四)项的,应当注意学生人身安全。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校门口值守、打扫公共场所、整理公共活动室等使全校学生整体受益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研学等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的行为应当给予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上述措施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严重惩戒

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当给予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在调查研究后决定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提出惩戒建议的教师、学校调查人员及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 3 次以上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必要时,由任课教师等责任教师通知学校政教处(德育处)工作人员或者班主任,由两名以上教师先行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等,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进行检查,如拒不交出则以适当方式通知其家长予以配合,确有必要或者紧急情况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一周到一学期内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情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帮教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深入做好思想工作,通过教育帮扶,切实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予以改正。对能认真改正错误的学生,教师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与需要,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德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来源 / 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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