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报 3小时前
电梯没做维保,记录却是“正常”?一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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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电梯做维护保养,

却虚假填写维保记录,

一公司被罚!

近日,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公布了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填写虚假电梯维保记录

罚款人民币 6 万元

2025 年 3 月 13 日,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对某公司负责维保的某大学电梯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实际对 10 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并签字确认 " 正常 ",监控录像证实当日无任何人员实际开展维保作业,且未设置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250 元并处罚款 6 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燃气公司未落实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义务

罚款1万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唐家湾镇人民政府收到珠海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相关线索,经调查,发现某燃气公司未对该镇大塘新村巷某用户落实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唐家湾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案例三: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 2.45 万元

2025 年 3 月 27 日,珠海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珠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 " 双随机 一公开 "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内部 3 层车间 3 个应急照明灯故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2 层疏散通道 1 个防火门破损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2.45 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若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珠海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市民拨打 12345 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一经查实,可获得500 元 -30 万元现金奖励。

筑牢安全防线、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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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胡洁婷

责任编辑:蓝辉龙

三审:种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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