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政策
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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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个人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
部分条款调整

▲图源: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体现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广大缴存职工关切和诉求,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持续打造 " 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 " 品牌,借鉴省内外多地市成功做法,结合全市近年来信贷工作实际,现对《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转公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01
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将《实施细则》第三部分 " 几种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情形 " 第 4 项 " 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和户籍地均不在陕西省或关中平原城市群成员城市 "予以取消,不再设置缴存地和户籍地限制,全国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02
商转公政策调整
在《商转公实施细则》第四部分 " ‘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 第(三)条的三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 " 以顺位抵押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即申请人以所购住房为担保财产,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 "。
采用顺位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当日内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须于 3 个工作日内办妥以商业贷款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来源:
https://zfgjj.xianyang.gov.cn/xwdt/zxgg/202512/t20251208_2039880.html
来源 /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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