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 12 月 29 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
决定书显示,鸿达兴业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 1,691,280,000 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鸿达兴业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48,350,000 元;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 4,245,283.02 元 ( 不含税 )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 2019 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以上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245,283.02 元,并处以 12,735,849.06 元罚款;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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