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维通利 ")主营业务为硬连接、柔性连接、触头组件、叠层母排和 CCS 等系列化电连接产品以及同步分解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秀娟,汪志伟、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费方华,徐澄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黄夏敏,薛明珠。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实际控制人黄浩云于 2024 年 2 月将其持有的北京北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北元电力 ")控制权转让给自然人刘汪洋。维通利及中泰证券王秀娟,汪志伟对此解释称,此举系因黄浩云控制企业较多、" 分散管理精力 ",并基于对北元电力市场前景的判断。
首先,转让时点是否规避监管?2024 年 2 月正值维通利上市审核的关键窗口期,此前北元电力一直作为黄浩云控制的核心关联方存在,且与维通利同属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在 IPO 申报前夕剥离关联方,是否为典型的 " 清障 "?如果北元电力业务独立且合规,为何急于在此时点切断控制权?是否存在北元电力替维通利承担成本、调节利润,或存在无法解释的资金往来,导致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将其移除合并报表范围或关联方名单,从而规避审计穿透?
其次,转让理由缺乏商业合理性。黄浩云作为资深商界人士,其控制的企业群(北元电器、北元电子等)长期协同发展。北元电力作为该生态圈的一环,突然被剥离给非关联自然人,且理由仅为 " 精力分散 ",完全忽视了企业间的协同效应。回复中提到北元电力主要从事配电柜等业务,与维通利的电连接产品存在产业链上下游或技术同源关系。如果北元电力市场前景不佳,刘汪洋作为受让方为何愿意接盘?如果前景良好,黄浩云为何在上市前夕放弃这一优质资产?
回复函中对于刘汪洋的背景介绍极其简略,三分文件(招股书、首轮问询,二轮问询)中共计出现过 5 次,的真实身份及其资金来源,均未披露。
更疑惑的是,中泰证券及王秀娟、汪志伟未在回复中展示对刘汪洋资金来源分析,是否构成了核查缺失?
中泰证券及王秀娟、汪志伟是否调取了刘汪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流水?底稿中是否留存了刘汪洋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记录?资金流向是否经过了穿透式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于黄浩云、维通利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过桥资金支付转让款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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