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0 日消息,微博话题 " 员工超长时间如厕被公司开除 " 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李某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 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 3 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 14 次长时间超 1 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 4 小时。公司多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秉持 " 情理法 " 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 30000 元,本案最终实现诉争止息。
律师指出,健康原因本身是劳动者合法的权利诉求,但不能自动转化为擅自离岗的 " 免责金牌 ",其正当性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或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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