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4小时前
男子给女友转账送金饰,分手后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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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 · 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男子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金饰及转账 3 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2 月 14 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省邻水县法院近期公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 20000 元。

据判决书,2022 年 1 月 30 日,男子杨某与女子范某在交友软件相识,次日两人见面。同年 2 月 3 日,杨某再次与范某及其母亲见面,当晚杨范二人自驾外出旅游。2 月 8 日至 2 月 15 日期间,杨某为范某购买两次金饰:一条价值 4687 元的金项链,用于纪念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另一枚价值 2243 元的金戒指则是情人节礼物。2022 年 2 月 18 日杨某到外地上班,同年 7 月,范某提出与杨某结束恋爱关系,将其拉黑。2023 年 12 月,双方恢复联系,但仍未恢复恋爱关系。

此外,法院查明,2022 年 2 月 5 日至 7 月 26 日期间,杨某通过微信向范某转账 29 笔共计 30,508 元,其中一笔金额为 520 元,另一笔为 2022 年 3 月 8 日转账的 188 元。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财物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判定,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附条件的赠与。

该案中,杨某与范某曾建立短暂恋爱关系,其间,杨某转账的 520 元、188 元,属于其为表达爱意或在特殊日期,以维护和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系一般赠与,杨某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转账 29,800 元,杨某自称因范某未上班,其作为男朋友理应负担范某的日常生活,有部分转账系其自愿行为,赠送的金项链是作为建立恋爱关系的纪念,赠送的金戒指是 " 情人节 " 的礼物,因此杨某并无证据证明系为结婚而附条件的赠与,但法院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也未共同生活,杨某向范某转账、消费金额已明显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能力范畴,也超出维系、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同时范某亦在二人交往期间付出情感,本院酌定由范某返还杨某 20,000 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范某返还原告杨某赠与的款项以及金项链、金戒指的款项共计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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