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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布实名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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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5)吉 0104 执恢 651 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李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晓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岳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李晓龙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76 年 2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大禹城邦 B 区 41 栋 3 门 106 室,公民身份号码 220502197602010816。

二、执行依据

(2024)吉 0104 民初 648 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 330 万元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 2026 年 3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6 日止。

五、悬赏条件

能够提供其他未被法院及申请人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控制核实后,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任何方式实际执行回款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 10%奖励。

六、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 10% 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负债期间(2024 年至今)低价或无偿转移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 2026 年 3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6 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8559273(邢法官)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

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古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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