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案例一、赵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6 月 11 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长春市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开展水源地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在莲花山四家乡杂木村附近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
石头口门水库是长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改善水质,水库定期科学投放滤食性花鲢、白鲢鱼苗,消耗富营养化物质。垂钓活动不仅投放饵料造成水质污染,易引发藻类等大量繁殖,且钓捕鱼类会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存在影响饮用水质量风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 2
案例二、田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6 月 16 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分局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中心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石头口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 8 头牛正在放牧。执法人员立即劝阻,并督促养殖户田某将牛群驱离。
田某的放牧行为导致牲畜排泄物直接污染水体,可能破坏保护区内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存在威胁水源水质安全风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田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处罚,并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 3
案例三、吉林省长金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8 月 28 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新立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吉林省长金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正在对两栋住宅楼进行翻建扩建,项目运营后排放的污染物存在污染饮用水水源风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吉林省长金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处罚,并将违法事实报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责令建设项目关闭。
来源:长春生态环境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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