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8 日,贵州毕节黔西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李某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晕倒,送医抢救后于 12 月 3 日宣布死亡。毕节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毕节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认定。
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从初次诊断到临床死亡已超出法定 48 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且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家属要求以鉴定脑死亡的时间来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李某在 48 小时内已脑死亡,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等抢救手段的结果,以脑死亡时间认定更符合立法本意与伦理常情。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齐鲁晚报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