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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纠偏“兼职董秘”,重塑上市公司治理“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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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4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秘有效履职。

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一点是,董秘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秘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从当前上市公司的董秘安排来看,《董秘规则》会产生直接且广泛的影响。笔者根据同花顺 iFinD 数据统计,京沪深 5500 多家上市公司中,有 67 家公司总经理直接兼任董秘,有 681 家由财务总监兼任董秘,还有 2311 家公司由副总经理兼任董秘,剔除财务总监同时兼任副总经理的情况,总计约 2400 家公司存在总经理 / 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兼任董秘的情况。当然,兼任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还需要对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上市公司的董秘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内部职工培养而来,比如证代转董秘,中层或高层管理人员转董秘等;二是来自对外招聘,即职业董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 2400 家上市公司并非都存在董秘人选缺口,因为董秘有可能被公司配以副总经理的职位,其主要职责仍是董秘而非具体业务。

此外,新规自今年 5 月 24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为过渡期,上市公司有较为充分的时间遴选 " 专职化 " 董秘。

尽管有充分的过渡期,但上市公司董秘是一个小众行业,符合资格的人数本就有限。更关键的是,《董秘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董秘的职责,提升了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要求董秘对于财务、法律、上市公司信披规则有充分的了解。董秘要保证信披的质量、要能够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非常熟悉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但隔行如隔山,要深入了解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实质并不容易。外部人才可能不熟悉具体业务,内部人才可能不熟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找到合适的董秘并不容易。在这一年多时间的过渡期,上市公司必须尽早开始遴选工作,给予新董秘足够的学习和磨合时间,才能在过渡期结束后达标。

《董秘规则》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传统上,董秘被认为是信披负责人,确保公告准确、适当做好投资者关系即可。但《董秘规则》将董秘的能力和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义,即从信披功能提升到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董秘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董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秘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等等。此时董秘不再是听命于董事会、董事长、实控人的执行者,而是坚持以信披质量为根本,独立履行职责,以此制衡公司 " 内部人 " 的监督者。

通过《董秘规则》这个支点,可以撬动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的跃迁,尤其是对治理能力薄弱、实控人或关键内部人影响过大的上市公司,《董秘规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补充。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上市公司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内控 / 内审制度、董秘职责规定、信披制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设计,以确保董秘能够顺畅履职。

比如,企业的关键信息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或集中于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确保董秘及时获取这些信息需要企业建立相适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制度;又比如,董秘虽然是由董事会聘任,但董秘并非只需要对董事会负责,而是要对信披这一关键事物负责,董秘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免受不当压力的权利,这需要在《董秘规则》中予以明确,让董秘可以安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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