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 2小时前
23岁女子猝死后旅行社拿出“免责声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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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一些组织者会签订免责协议,一旦出现意外,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徒步活动引发的伤亡案,其中关于 " 免责声明 " 的判决引发关注。

女孩徒步活动中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3 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行程介绍 "徒步距离 11 公里、累计爬升 650 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转账支付 139 元的报名费参加了活动,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 52 人。

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女孩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三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在下午 3 点左右,女孩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该女孩失联,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张女士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旅行社提出抗辩。旅行社认为,本次活动每个人只收 139 元,一共收到 6490 元,支出达到 6130 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不应该有过重的苛责。同时,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在活动帖中写有 " 免责声明 ",写有 " 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

法院: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同时指出,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 15 时 02 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动 18 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旅行社一方承担 30% 的责任,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 577014.6 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广州 · 日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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