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市李先生夫妇投资 3500 万元购买的商业房产,因部分土地属于铁路划拨用地而过户受阻后,房屋又被鉴定为 D 级危房责令停用,最终被卖方孙某和张某拆除重建。面对已经物理灭失的房屋,李先生起诉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却判李先生继续支付剩余的 1500 万元购房款及 500 万元违约金。目前,李先生已就此案提起上诉。
花 3500 万元买房过户遇阻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5 年他和妻子租用位于牡丹江市海林市柴河镇中心市场的房屋经营一家超市,当时约定的租期是 7 年。2019 年双方又签订合同,约定续租至 2029 年,于是夫妇俩投入 300 余万元全面装修升级。不久,房东孙某、张某以 " 有人要买 " 为由,要求书面解除租赁合同。
李先生说,为避免装修款血本无归,2020 年 3 月,他们与房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总价 3500 万元,分期付款," 截至 2022 年 5 月,我们已累计支付 2000 万元购房款。"

2022 年夏天,李先生夫妇俩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海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称,其中产权证号为 CH1003216、面积 1512 平方米的房屋,有 418.6 平方米坐落在哈尔滨铁路局的国有划拨用地上," 不具备登记条件 "。之后,牡丹江铁路国土资源分局亦证实,该土地使用者为哈尔滨铁路局,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李先生夫妇认为卖方孙某和张某隐瞒权利瑕疵,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海林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返还 2000 万元购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
2022 年 11 月,海林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买方李先生夫妇全部诉求。
卖方起诉海林市自然资源局胜诉
上诉期间,卖方孙某和张某起诉海林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给自己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3 年 3 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令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在 3 个月内为该房屋办证,二审维持原判。卖方据此换领了包含争议土地在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此,李先生质疑,哈尔滨铁路局原土地证并未撤销,同一土地存在两本产权证,且未经划转程序,然而法院却未予采纳。
卖方孙某和张某随即反诉,认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已责令为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并无权利瑕疵,完全可以交易过户,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的 1500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
2023 年 3 月,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卖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产权转移障碍已消除,发回海林市法院重审。

D 级危房重建后法院判令继续交易
李先生告诉记者,2024 年 5 月,经海林市住建局委托鉴定,他所购买的该案涉房屋屋盖结构安全性评为 Du 级(最高危险级别),属 D 级危房," 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2024 年 11 月,海林市住建局发函要求 " 立即停止使用、撤出所有人员 "。



后来,卖方孙某和张某将 D 级危房整体拆除,在原址上重建,李先生保存有整个过程的全部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同时将权威鉴定报告等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海林市法院。
2024 年 10 月,海林市法院一审判令买方支付剩余的 1500 万元购房款及 500 万元违约金(原诉 700 万元调低),另付 46 万元房屋使用费。李先生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法院。2025 年 1 月,该法院维持原判,认为 " 危房可加固,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李先生告诉记者,当初涉案房屋拆除后,他们认为合同标的物已物理灭失,遂于 2026 年 1 月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等。
2026 年 4 月 15 日,海林市法院一审以 " 重复起诉 " 为由驳回,认定 " 未提交新事实 "。李先生夫妇不服,近日已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公开审理此案。
5 月 20 日上午,奔流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卖方孙某,对于李先生的各种质疑,孙某说原因是买方没钱支付购房余款,然后找各种理由退房。孙某说自己的房子各种手续合规合法,有法院判决为证。
律师说法: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李先生夫妇花 3500 万元购置商业房产,初衷为经营使用,但案涉房产经权威鉴定为最高危险等级的 D 级危房,被住建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人员撤离,属于法定禁止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购置可正常经营的商业用房的核心合同目的,因房屋构成 D 级危房而彻底落空,且卖方前期隐瞒房屋包含铁路划拨用地、存在产权登记障碍的重大权利瑕疵,已然构成根本违约。但法院仅以 " 危房可加固修复 " 为由,认定合同目的可实现,无视危房法定停用、危及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规定,甚至在房屋丧失使用价值后,仍判决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高额违约金,该裁判结果违背民法典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与根本违约认定标准,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赵良善律师表示,李先生夫妇在原标的物灭失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程序合法、事实充分,不构成重复起诉。
文丨奔流新闻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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