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1小时前
孕妇产检正常却生下畸形婴儿,6份超声报告竟是伪造主检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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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孕妇产检正常却生下畸形婴儿,经查 6 份超声报告竟是伪造主检医师签字,两名产检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法院:医院承担 30% 责任,赔偿 22594 元》

经朋友推荐,徐女士在一家民营妇产医院建卡产检,6 份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均未提示胎儿异常;产女后却发现孩子患有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面临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的风险。

涉案医院未达到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要求。为徐女士做产检的两名检查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医院为徐女士出具的 6 份检查报告,存在多个伪造主检医师签字的情形。

涉案医院虽与徐女士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如实告知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及检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漫画由 AI 生成 王凤宇制作)

徐女士在一家民营妇产医院先后做了 6 次产检,6 份检查报告都显示,孩子是健康的。然而婴儿出生后,徐女士夫妇被告知,孩子患有 " 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 ",面临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的风险。徐女士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却未获法院支持。徐女士夫妇带着满心不甘,走上了维权之路。

6 次超声检查均 " 正常 "
新生儿却现畸形

2018 年春,江苏徐州的徐女士和谷先生有了爱情的结晶。怀着喜悦的心情,徐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选择了徐州市某民营妇产医院建卡产检。截至 2019 年 1 月,徐女士先后在这家医院做了 6 次产前超声检查,含 1 次Ⅲ级产前超声检查(主要用于对胎儿结构进行系统性筛查,以排查严重结构畸形),6 份检查报告均未提示胎儿异常。徐女士小心地把报告单收好,满心期待着孩子的降生。

同年 2 月 4 日,除夕,徐女士在医院剖宫产诞下一名女婴。医生发现,婴儿骶尾部竟有着一处花生米大小的赘生物。经专科医院确诊,婴儿患有 " 脊柱裂、脊髓栓系综合征 "。同年 3 月 17 日,出生仅一个多月,孩子就接受了人生的第一次手术。

守着病床上幼小的孩子,徐女士仔仔细细查看了 6 份彩超检查报告,上面的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医生亦未向夫妇俩预警。她难以接受这一现实,这么明显的婴儿畸形,为什么医生会在多次超声检查中漏诊?

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

徐女士夫妇查询了解到,这所民营妇产医院并不具备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相应检查报告也不是医师本人的签字。" 没有相应检查资质,为什么在孕 24 周的彩超检查中,还告诉我此次检查为Ⅲ级产前超声检查,也不告知我应该去有资质的妇产医院做检查?" 徐女士非常气愤。

带着收集到的多方信息,2022 年 9 月 9 日,徐女士夫妇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调解阶段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徐女士丧失产前检出其胎儿闭合性脊柱裂的可能性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不过,鉴定意见中未提及医疗资质、非医师本人签字等徐女士关心的问题,这让她内心存疑。同时,医方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了有徐女士签名的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眼看双方僵持不下,一审法院准许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但徐女士和医方均不愿预交鉴定费用,导致该鉴定申请最终被退回。

2023 年 5 月 16 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医疗过错专业性强,需要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徐女士夫妇在对待证事实具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于申请鉴定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徐女士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女士夫妇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申请再审,被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

再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5 年多时间,徐女士的女儿从襁褓婴儿长成一个可爱的小姑娘。万幸的是,孩子在那次手术后恢复良好,但医院的出院记录上清楚地写着,孩子的病情终生存在复发可能。

" 明明是医院的过错,为何代价却让我们承担?" 看着女儿明媚的笑容,徐女士夫妇满是心疼,2024 年 7 月 15 日,他们带着法律文书走进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鼓楼区检察院快速展开调查。办案团队首先奔赴区卫生健康委厘清了相关医院的管理权限,随即兵分两路,一路前往法院调阅案件卷宗,全面了解这起民事纠纷的前后脉络,核实相关鉴定意见,另一路则与徐州市某知名妇产医院的专家对接,了解超声检查的资质要求、检查人员资格规范等行业标准。在明晰争议焦点后,该院对涉事民营妇产医院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涉事民营妇产医院为二级专科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其未达到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要求。该医院的两名检查人员在为徐女士做产检时均未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相应诊疗规范;医院为徐女士出具的 6 份检查报告,存在多个伪造主检医师签字的情形;鉴定中,医院未能提供进行 B 超检查的完整留存图像;医院虽与徐女士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如实告知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及检查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鼓楼区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案中,医方在明显违反了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存在着检查人员资质、检查报告签字等方面的过错。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亦认定医方有过错,应当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2025 年 1 月 15 日,鼓楼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从事实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适用三个层面详细阐述了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再审。

法院再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综合考虑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因素,酌定由医院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改判医院赔偿徐女士夫妇共计 22594.07 元。医方不服,提起上诉。今年 3 月 30 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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