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 " 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 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为 " 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
17 岁少年吸食 " 笑气 "
还帮 KTV 老板强奸拘禁其他人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于某某(男,17 岁)在张某某经营的 KTV、酒吧内吸食 " 笑气 "(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 " 笑气 ",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 " 笑气 " 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2021 年 6 月 28 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 12 月 27 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 人向未成年人销售 " 笑气 "
获利约 14 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笑气 " 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 " 笑气 ",获利约 14 万元,属于 " 情节严重 ",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山东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
提出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 笑气 " 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 " 笑气 " 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
为解决 " 笑气 " 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 "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 的立法建议,并对 " 笑气 " 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 "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 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 "、" 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 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 " 笑气 " 问题进行规范。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周欢 /编审 段筠 /签发 蒲谋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